市级文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舟建发〔2017〕172号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省建设厅于2015年5月起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完善了对建造师承接项目的监管。我局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7年10月1 日起全市范围内停止使用三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工作手册,原核发的注册建造师工作手册即日起失效,市外进舟施工企业凭暂扣单及建造师工作手册原件办理建造师退证手续。

  二、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到岗履职,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三、新开工工程项目应当及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的工程业绩库录入相关信息。中标后的建造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按相关程序办理,且变更后的建造师相应条件不得低于中标建造师。工程项目建造师中途变更为其他人的,在该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前不得参加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四、建造师工程业绩确认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工程业绩库备案信息为准。工程业绩库中建造师项目核销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五方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项目现场管理责任移交证明。

  五、企业和建造师应对招投标活动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在省市监管信息平台上公示。

  原《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建造师、项目经理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舟建委〔2008〕147号)废止。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