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译名为ZhouShan Association for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Cost ,缩写为ZAMCC 。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与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建设、施工、设计、招标代理、建材生产(供应)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协(学)会和管理机构自愿结成,研究工程造价理论和实际问题,实现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推动行业发展的具有全市性、专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工程造价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行为,引导会员遵守职业准则,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持续发展中充分发挥本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是舟山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舟山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总支委员会。本团体接受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舟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浙江省舟山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深入开展本市工程造价行业及计价依据的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及本团体会员诉求,提出工程造价管理行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修改和制订,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市场,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业务检查,根据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招标代理行业发展的要求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建立并逐渐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本团体章程制定相应执业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及质量规范等等;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逐步建立起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和从业机构信用平台;组织开展各类行业检查、评比工作,以规范会员行为,表彰先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倾听会员的呼声,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事宜,努力为会员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发展空间;
(四) 组织开展各类行业培训、考察活动及专题讲座,加强与国内外有关造价管理行业团体的合作交流,积极开展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学术研究,努力提高我市造价从业人员素质及造价行业的整体水平;
(五) 收集、整理、发布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信息、资料,配合管理部门共同办好本市造价网站、期刊,及时编制、印发各类工程造价专业资料,努力向会员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
(六)受理本市工程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行业中执业违规的投诉,对违规者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七)组织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各类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承认本团体章程,下列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会员:
(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三)与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建设、施工、设计、招标代理、建材生产(供应)等企事业单位、相关协(学)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委托协会秘书处审查入会申请;
(三)由本团体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理事因故调离,该理事单位应提出新任理事人选申请(原理事代表自然退出),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其变更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团体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制订,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及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报舟山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报舟山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舟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舟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并经舟山市民政局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团体有关重要文件;
(四)履行本团体财务收支审批职责。
第三十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及其他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本团体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指导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负责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舟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和舟山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舟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报舟山市民政局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舟山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舟山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舟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旧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