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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规定》的通知
舟建委[2008]52号
各县(区)建设局,全市各招投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原《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暂行规定》(舟建委[2005]193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建市〔2002〕25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对投标人实行资格审查;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采用何种资格审查方式。
一、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
第四条 实施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在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应将资格预审文件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应采用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统一格式。
第六条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条件包括投标人的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条件。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附加条件按附件一和附件二确定。
第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一般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要更改的,必须提出书面更改意见和理由,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后,向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报名单位发送。招标人发送经修改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在资格预审申请递交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完成。
第八条 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由招标人自行组织的资格预审评审小组负责,资格预审评审小组人员应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九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评审小组就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不满足要求的,不能定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二)评审小组按附件一约定的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进行评审,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的,不能定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三)评审小组按附件二约定的附加条件标准进行定量评分,按各投标申请人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十条 确定投标入围单位
(一)当符合第九条第(一)、(二)款要求的投标申请人不足15家(含15家)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为投标入围单位。
(二)当符合第九条第(一)、(二)款要求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5家时,按第九条第(三)款得分排序从高到低确定不少于15家投标报名单位为投标入围单位。
(三)经资格预审符合条件的投标入围单位不足15家时,招标人应允许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报名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更正资料(不包括因弄虚作假而被取消投标资格的投标报名单位),并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补充投标入围单位。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制作“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评审报告”应包括:
1、投标申请人汇总表;
2、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申请人汇总表;
3、有全部评审人员签名的各项原始评审记录;
4、投标入围单位名单;
5、评审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结果仅作为招标人选取投标入围单位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评标阶段以资格预审的评审意见及结果引导评委进行评标。
第十三条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施工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二、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后审
第十四条 实施资格后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资格审查的必要合格条件的标准按附件一确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审查的方法和要求。
第十五条 实施资格后审的项目,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应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的内容为: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外地企业的进舟备案表三项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资格初审的结论只作为投标人获取购买招标文件资格的条件,不替代资格后审程序。
三、邀请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对于邀请招标项目,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前应对所邀请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条件应满足附件一规定的要求。资格审查结果和资料应与招标文件一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