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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印发《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杭州市补充定额子目)》的批复
浙建站计(2008)12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要求批准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补充子目的请示》收悉。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3号令)有关规定,镜研究同意印发《浙江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杭州市补充定额子目)》,并从颁布之日起在杭州市试行。试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如我省相关补充定额颁布后,以新颁布省补充定额为准。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