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建委〔2009〕272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与投标计价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与投标计价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及计价依据,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活动(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计价)的,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活动,是指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合法和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工程造价计价分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模式。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可采用定额计价。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二)定额计价。采用定额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七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采用综合单价法;实行定额计价的,应采用工料单价法。
(一)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项目及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的单价采用除规费、税金外的全费用单价(综合单价)的一种计价方法,规费、税金单独计取。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措施项目清单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二)工料单价法。工料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采用直接工程费单价(工料单价)的一种计价方法,综合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规费及税金单独计取。工料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
第三章 招标控制价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应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
(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工程造价计价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量汇总表及有关要求;
(六)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人工单价应采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
(二)材料价格应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未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应根据市场调查实际情况确定价格。
(三)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采用浙江省现行施工机械台班定额,结合市场价格信息综合确定。
(四)施工组织措施费(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等)、综合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根据浙江省现行计价依据规定按弹性区间费率的中值计取。
(五)风险费用应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幅度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工程总价的1%,并在编制说明中详细说明。
(六)规费(含工伤保险费)、税金应根据浙江省现行计价依据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费率计取。
第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发售同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
第四章 投标报价
第十三条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四条 投标报价应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企业定额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
(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工程造价计价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量汇总表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七)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八)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编制依据,结合市场价格行情自主进行报价,同时应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招标控制价进行报价,否则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投标报价包括竞争性费用、非竞争费用。竞争性费用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等报价采用费率形式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报价编制说明中明确其取费基数和费率。
第十七条 竞争性费用包括:
(一)人工单价可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现行定额人工单价,否则其投标报价作废标处理。
(二)主要材料价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如水、电、油等,由投标人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报价,价格不得进行浮动;
大宗主要材料价格由投标人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在市场信息价100%~95%的浮动区间内进行报价。大宗主要材料范围:钢材、水泥、商品砼、砂、石、砖、砌块及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的材料等,具体材料由招标人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其它主要材料价格由投标人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在市场信息价100%~90%的浮动区间内进行报价。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市场信息价的材料,由投标人根据市场调查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报价。
(三)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由投标人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或招标控制价公布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在招标控制价公布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100%~95%的浮动区间内进行报价。
(四)检验试验费不得低于浙江省现行计价依据规定弹性区间费率的下限,否则其投标报价作废标处理。
夜间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施工组织措施费及企业管理费按浙江省现行计价依据规定一般不低于弹性区间费率的下限。
第十八条 非竞争性费用应按浙江省现行计价依据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任意调整,否则其投标报价作废标处理。非竞争性费用包括: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浙江省现行计价依据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费率的下限。
(二)规费(含工伤保险费)、税金应按浙江省现行计价依据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费率计取。
(三)暂定项目、甲供材料、暂定价材料及暂定设备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非竞争性费用。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施工机械、脚手架和模板等周转材料闲置或多余等理由进行让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执(从)业范围内从事计价活动。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必须按规定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从)业专用章,否则该成果文件无效。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类计价成果文件进行抽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舟山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其造价执业人员监督检查办法》的,视情节轻重扣分通报或记入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规定〉的通知》(舟建委[2004]238号)和《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补充规定〉的通知》(舟建委[2005]147号)同时废止。此前本委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