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建委[2009]271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建建发[2009]93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的通知》(建建发[2009]125号)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活动中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清单计价规范》。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08清单计价规范》和浙江省补充条款的规定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计价表式结合舟山实际进行适当补充和完善,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制定并发布实施。
三、《08清单计价规范》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配套使用。
四、为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防止工程拖欠款,决定实行招标控制价与竣工结算价备案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计价行为的监管。具体备案程序及要求按照本委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合法和守信的原则,计价活动应当遵循本委制定的招标与投标计价相关规定。
六、《08清单计价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各单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