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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进舟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舟建委〔2008180

各县(区)建设局,各市外进舟招标代理机构,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外进舟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进入我市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均应到我委办理备案手续,填写《市外招标代理机构进舟备案手册》(以下简称《备案手册》)。未经备案或备案未获通过的,均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备案手册》表式可以通过舟山建设信息港[www.zscj.gov.cn]表格下载栏目获得。

二、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企业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与复印件;

3、《备案手册》一式三份(备案后一份由我委存档,另外二份由市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保存);

4、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设立的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一般不少于100M2)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复印件;相关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有关证件、社会保险证明资料与复印件(必须配备3名以上具有相应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分支管理机构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5、企业诚信保证金协议;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市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备案:

1、提供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

2、被列入过不良行为记录的;

3、驻本市分支管理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我委收到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同时对分支管理机构的固定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资料完整、实地核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资料原件经验证后退回)。

五、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到我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六、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七、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项目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2、《备案手册》一式二份,并在《备案手册》中如实填写《在舟项目登记表》;

3、委托代理合同;

4、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对登记项目的招标代理项目组任职文件,设项目负责人1名,应为注册在分支管理机构的造价工程师,项目组中具有相应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

5、项目组成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企业为其办理与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件原件与复印件;

6、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市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登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确认资料完整的,予以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九、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后,应将《在舟项目登记表》抄送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

十、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准许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项目招标代理结束后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到项目登记部门办理项目核销手续。

十二、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经营情况季报制度。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5日向我委上报企业上季度在舟经营情况(以表格形式上报)。

十三、我委不定期对市外招标代理机构的办公场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营行为等情况进行抽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市外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招标代理情况实施监督。

十四、市外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备案手册》、《在舟项目登记表》擅自代理招标业务的,代理无效。

十五、项目招标代理结束后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如不再在本市范围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可在办理项目核销手续后向我委办理核销备案手续。核销备案后,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将《备案手册》上交我委,两年内我委将不再受理该企业备案。未办理备案核销手续的,应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企业年审手续。

十六、市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委将取消其在本市备案资格,收回《备案手册》,两年内不得办理企业备案手续:

1、备案资料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

2、同一年度在本市范围内被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三次及以上;

3、存在违反规定收费,扰乱招投标市场的行为;

4、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条件的项目;

5、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6、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

7、与其代理的招标项目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8、为投标人提供其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9、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或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10、隐瞒或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11、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或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

12、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代理文件;

13、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14、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未支付同期银行存款税后利息;

15、未按规定进入有关交易场所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16、未按规定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17、专职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18、驻本市分支管理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或管理人员配备不符要求;

19、项目组实际人员与项目登记人员不符;

20、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不办理项目登记手续、不按时上报企业在舟经营情况;

21、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市外招标代理机构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况和行为的,应及时在其企业备案手册中予以记录。

十八、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在本市开展招标代理活动的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时参加企业年审。无故不参加年审的市外招标代理机构,视为自动退出本市建筑市场,两年内不得办理企业备案手续。

十九、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年审由我委组织,会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于每年1月份对市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审。

二十、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每年11日至110日到我委办理年审手续,逾期不予受理。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2、《备案手册》一式二份;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与复印件;

4、企业注册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本年度市场行为的证明文件;

5、企业本年度信用档案(包括不良行为记录);

6、驻本市分支管理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与复印件,分支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有关证件、社会保险证明资料与复印件;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十一、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年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二种。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在上年度未发生第十六条所列情况且年审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年审结论为合格;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年审为不合格。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在本市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办理企业备案手续。

附件:1《市外招标代理机构进舟备案手册》

       2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在舟经营情况季度报表

     3市外进舟招标代理机构诚信保证金缴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