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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通知

舟建委[2008]192号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原材料及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波动,使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变化,有些变化已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8]163号)精神,结合舟山实际,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特提出如下意见,通知如下:

一、明确风险调整范围。凡符合下列范围的,均属调整范围:

1.人工费调整范围

当合同工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

2.材料费调整范围

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上至10%以下的,且该材料合同工期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

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0%以上的,且该材料合同工期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3%以上时。

3.人工、材料价格风险调整范围应以单位工程为计算单位,如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应将建筑、安装等分开计算,安装工程造价应将电气照明、给排水、消防等分开计算,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及工程合同造价应以原合同口径计算为准。

二、明确调整方法。

1.凡符合人工费调整范围的,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A=∑(B/C-1.05)×C×E         当B≥1.05C时

        A=∑(B/C-0.95)×C×E         当B≤0.95C时

其中: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

      B为合同期的人工市场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信息价

      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工日数

2.凡符合材料费调整范围的,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A=∑[B/C-1.05(或1.03)]×C×E    当B≥1.05C(或1.03C)时

        A=∑[B/C-0.95(或0.97)]×C×E    当B≤0.95C(或0.97C)时

其中:A为材料费差价合计

      B为合同工期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信息价

      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

3.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计算式:S=n+m

其中:S为计算信息价平均值工期

      n为合同工期月份数(按日历月计,遇小数点进位取整数)

      m为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

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按以下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如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不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如遇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不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

4.人工费、材料费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几点要求。

1、发承包双方应切实加强对人工、材料价格的风险控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工程,均应按以上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对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调整幅度有明确约定;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通过价款约定签订施工合同,不得就设计合同价格等招投标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或协议;竣工结算也应当以发承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编制,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不得作为竣工结算编制及审核的依据。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严格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尤其是要强化对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中关于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督促招标人增加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及约定风险范围外的调整方法,否则不予备案。

3、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委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