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

舟建委[2010]316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的通知》(建建发[2010]224号)文件精神,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版)[以下简称2010版计价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版计价依据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2010版计价依据。

    二、2010版计价依据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3版计价依据同时停止使用。凡2010年12月31日前签订工程发承包合同的项目,或者虽然工程合同在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但工程招投标的招标文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项目,仍按2003版计价依据规定执行。

    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以下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1.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并应以定额的人工费和机械费作为计算费用的基数;

    2.材料单价,按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相应时期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计算,无信息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市场价计算;

    3.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及利润,应按施工费用定额费率的中值或弹性区间费率的中值计算;

    4.风险费用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条件和当时当地建设市场行情,由招标人自行合理确定;

    5.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应按定额规定的费率计取。

    6.民工工伤保险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应以定额的人工费和机械费作为计算费用的基数,费率为0.5%,其中专业工程(打桩、钢结构、幕墙及其他)费率乘以系数0.6,专业土石方工程费率乘以系数0.4。

    四、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及税金等费用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结合建设市场行情自主报价,且人工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不得低于定额基价。

    五、非招标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应根据当时当地建设市场行情,在合同价款条款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费用的计取办法。

    六、2010版计价依据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实行全面动态管理。本市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信息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发布。

    七、各工程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2010版计价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价备案时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2010版计价依据正确执行。

    八、本通知与以前本委出台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本通知为准。

    九、各单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