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动态
舟建委〔2010〕319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行业直管招标代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我委制定了《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和《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管理,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浙江省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本级(含定海区及普陀山)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舟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对工程项目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核实项目批文,手续和有关文件,进行现场踏勘,在确认所代理的项目合法有效、符合招标条件的前提下,开展招标代理工作。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文件等及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及整套招标资料。
第八条 招标申请、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情况书面报告等主要环节的备案和开标、评标的组织工作应由专职人员办理。
第九条 舟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市本级(含定海区及普陀山)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实行量化考核管理,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实行量化考核管理。具体考核办法见《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按相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委2005年6月印发的《舟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
专职人员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水平,保障工程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
第三条 考评采用扣分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专职人员在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时,应依照本规定所确定的标准向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发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扣分告知书》。《扣分告知书》同时抄告市城建委。
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如对扣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扣分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城建委提出书面申诉,超过五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对扣分结果无异议。扣分结果在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上公布。
同一年度内代理机构被扣分累计满10分,专职人员扣分累计满5分时,由市城乡建委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不良行为公示,不良行为公示期满后原扣分归零。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时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扣10分:
(一)超越资质等级规定业务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三)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向投标人收取回扣的;
(四)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五)通过伪造资料等欺骗、隐瞒手段代理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条件项目的;
(六)在招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肢解发包、明招暗定、为他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隐瞒或者歪曲招标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八)招标文件或招标过程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提出改正意见,仍拒不改正的;
(九)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的;
(十)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时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扣5分:
(一)从事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未按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二)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
(三)因工作不当受到招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收费规定承接代理业务的;
(五)向投标人发放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材料与备案材料不一致的;
(六)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人员干预或影响专家评标的;
(七)违反规定对投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影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的;
(八)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把关不严,未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确认合格投标人的;
(九)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备案资料存在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内容,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提出改正意见仍不改正,产生不良结果的。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时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扣3分:
(一)招标过程中擅自变更招标范围的;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范围和招标范围不一致且未在招标文件中作出具体说明的;
(三)使用应审查而未经审查的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进行招标的;
(四)未按公告、公示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相关事宜的;
(五)报送备案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或擅自提高招标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或对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资格界定错误或擅自提高、降低等级要求的;
(六)不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评标的;
(七)招标代理过程操作不规范,造成招标、评标过程出现纠纷的;
(八)暂停招标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九)按规定必须办理备案而未备案的。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时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扣2分:
(一)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负责人未按规定组织资格预审、开标和评标工作或中途无故离开的;
(二)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未能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或操作不当,致使评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中标单位确定后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既未发放中标通知书又未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的;
(四)不按规定退回投标保证金、图纸押金的;
(五)因代理单位原因,同一招标项目发放补充招标文件等备案资料变更次数累计达3次的;(超出3次,每次另扣1分)。
(六)相关人员未按要求在报送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材料上签名或被发现有冒充签名现象的;
(七)招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反映的;
(八)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备案材料不一致的;
第八条 决定对招标代理机构扣分的,同时对实施该项目的项目班子中的责任人员按企业所扣分值的50%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