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

 

舟建委[2008]249

各县(区)建设局、执法局,新城、普陀山执法分局,嵊泗县城管办,委(局)属各有关单位,委(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工地现场管理,切实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影响市容环境问题,落实建筑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措施,提高全市建筑工地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工地现场年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一)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完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应符合“边界清晰、围护美观、场内平实、物料整齐、内卫达标、文明有序”总体设计要求,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图示清晰。

(二)建设单位在向建设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与城管部门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提出建筑垃圾(渣土)消纳方案,明确具体的市容环卫责任要求、施工时间进度、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必须按照文明施工标准化有关要求,完成隔离围墙、道路硬化、车辆冲洗等设备设施建设,并经城建、城管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工地临时围墙(围档)要牢固、安全、美观、整洁,高度不得低于1.8米。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工地临时围墙(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并进行必要的美化和亮化。主要施工出入道路要铺设干、硬化路面,路面平整、整洁、畅通,方便运输车辆进出。运输车辆进出的工地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建筑工地在施工前应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洗浴房等临时环卫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清运等,应与环卫部门签订协议,缴纳相应的处置费用。有条件的建筑工地要设置临时食堂,未经批准禁止在工地门口设置摊点。

(四)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前必须向城建或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明确运输单位、运输路线、垃圾处置量、垃圾处置地点等事项。

二、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控制管理

(一)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文明工地建设,保证场容场貌、安全生产、卫生状况等文明施工措施按规定落实到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与毗邻单位和居民的关系,自觉遵守社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施工的计划、措施,并保证计划层层落实,确保文明施工目标得以实现。

(二)建设工程施工应在批准范围内进行文明施工,确需临时占用道路或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必须按规定向城建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因施工造成毗邻单位、居民出入口障碍和交通阻塞的,施工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并予以公示。施工过程中要加强施工楼层围护,防止施工粉尘、高空坠落和抛撒物体。

(三)施工现场应积极推行硬地坪施工,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等的地面等必须进行硬化。施工现场主通道必须保证有足够的宽度和畅通。

(四)施工场地内的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物料等必须进行规范管理。建筑垃圾、渣土应做到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进行倾倒,确需在施工现场暂时存放的,应在场内选点集中存放,并有效遮盖,防止污染环境。生活垃圾要做到日产日清,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清运。物料要堆放在指定场地,并且分类堆放、整齐有序。

(五)运输建筑材料、垃圾、渣土的车辆,应按核定运力装载并采取封闭、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渣土飞扬、洒落、流溢。运输车辆在驶离工地前必须冲洗干净,防止轮胎带泥上路污染路面。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要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按照指定路线行驶,服从交警、城管部门指挥管理。

(六)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确保环境干净整洁。

三、进一步明确建设各方责任

(一)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度。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各施工总、分包企业应共同加强文明工地建设,做好对围墙(围档)设施、冲洗设备、渣土清运等方面的管理。

(二)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文明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标书内必须明确有关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相应要求;明确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工程款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文明施工监督和协调,对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绝整改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城建部门反映。监理单位因监督不力,导致工地管理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受到有关部门批评和处理的,将记入监理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督管理

(一)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要严格把关,要求招标文件内必须要有对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及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消纳费用进行报价的相应条款,否则不予备案。

(二)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分别核验施工平面布置图是否由各方签字,相关各方未签字的,不予办理安监登记手续,责令整改,并通报施工许可管理部门。

(三)渣土管理部门要加强渣土审批管理,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时必须明确处置建筑垃圾的场所、运输时间、运输路线等,并进行实地查看。

(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踏勘,加强对施工平面布置图实施情况的检查。对施工场地未按规定要求搭设围护、未设置车辆冲洗设备或主要施工道路未铺设干、硬化路面、未办理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消纳二证的,责令其整改并暂缓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各管理部门应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和综合考评。加强日常巡查,成立联合巡查小组,及时查处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违规挖土等行为,防止施工企业违章施工行为的发生。要建立文明工地长效管理每月通报制度,对建设工程违反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定期通报。

五、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一)对建设工地不按标化要求进行建设的,城管执法部门要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放停工通知书,待工地整改达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对拒不整改,情节比较较严重的建设工地,城建、城管部门应及时对施工企业及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进行网上公示。

(二)严格建设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等管理,禁止偷倒乱倒或沿途滴洒抛漏等行为。发现有违规处置建筑垃圾、渣土或沿途滴洒抛漏污染路面的,城管执法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超载车辆要进行当场卸载。对于已经造成路面污染的,除罚款外必须责令施工单位或其他责任单位清扫路面,如不履行清扫责任而由环卫部门清理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舟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OO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