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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委系统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意见

舟建委[2011]36号

 

委属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影响,建设工程原材料、建筑劳务人工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波动,工程造价发生了较大变化,超出了发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和承担的风险范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委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顺利推进工程项目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本委系统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的范围

    1.本委系统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简称委系统建设项目)。

    二、工程价款方式

    2.委系统建设项目的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约定,应采用固定单价方式。

    3.合同中应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4.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发生重大工程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重大工程变更指:(1)工程单项或累计变更导致工程总造价超过经批准概算工程建设费控制总额;(2)涉及单项价款增减在30万元以上工程变更事项的;(3)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5.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6.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7.收到价款变更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四、价格风险控制

    9.当施工当月当期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信息价与投标报价编制当月当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调整合同综合单价。

    10.材料调整范围指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2%及以上的;施工机械台班调整范围指机上人工及燃料动力费用。

    11.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价格风险调范围应以专业工程为计算单位。

    12.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采用抽料补差调整法。

    计算式:A=Σ(B/C-1.05)×C×E     当B≥1.05C时

            A=Σ(B/C-0.95)×C×E     当B≤0.95C时

    其中:A为价格调整部分合计

          B为施工当月当期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信息价

          C为投标报价编制当月当期的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信息价

          E为施工当月已完工程量的投标综合单价中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3.价格调整上涨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价格调整下降的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14.价格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工程进度款结算

    15.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16.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7.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18.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六、工程竣工结算

    19.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0.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竣工结算核对过程中发现按月进度款结算有错误的,应予以修正。

    21.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书按规定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竣工结算价备案手续,经备案的竣工结算价作为工程最终付款的依据。

    22.工程竣工结算应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七、相关要求

    23.发包人与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

    24.发承包双方应切实加强价格的风险控制,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均应按本意见规定有明确约定。

    25.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造价管理机构应严格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价的备案审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动态管理,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6.价格调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如双方存在争议的,双方可提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行政调解或按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7.为加强委系统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推行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制度,在项目开工前通过招投标等手段择优选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实施过程提供专业服务。

    28.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依法依规做好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业务,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整体素质与水平,以适应工程建设发展需要。

    29.发包人应与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责权利,落实责任,约定奖惩办法,以确保达到工程造价合理控制效果。

    30.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咨询业务的动态监督检查,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八、本意见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时,以本意见为准。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2011年4月1日前已竣工项目或已完工程量按原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约定办理。2011年4月1日前已完成招投标或签订施工合同但在2011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可按本意见进行价格调整及合同价款调整,但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等协商解决。

    九、本意见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