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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外设计企业进舟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建委〔2011〕95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工程设计成果质量管理,我委重新修订了《舟山市外设计企业进舟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舟山市外设计企业进舟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设计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公告第1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和浙江省建设厅《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7〕6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设计业务的市外设计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设计企业。市外设计企业分为省外设计企业和省内市外设计企业(以下均简称市外设计企业)。

    第三条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全面负责市外设计企业的监督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的市外设计企业进舟备案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外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外设计企业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设计业务,实行企业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企业年度备案是指申报企业每年度按规定向备案机构申报一次相关资料。项目备案是指申报企业每次承接项目按规定向备案机构申报相关资料。

    第五条  企业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程序

    (一)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登录“舟山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网(www.zsjz.gov.cn)”网站输入有关信息,并分别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所列书面资料和原件。

    (三)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窗口分别在7个有效工作日和3个有效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的书面材料、原件、网上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分别发放《舟山市外设计企业进舟年度备案证明》(以下简称《企业备案证明》)和《舟山市外设计企业项目备案证明》(以下简称《项目备案证明》)。

    第六条  申请企业年度备案的外地设计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质条件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持有乙级(包括乙级)以上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内);

    (二)人员条件

    1.市外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其常驻我市从事业务的主要专业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年龄均限65周岁及以下),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人员均不少于2人,该2人中至少1人具备中级及以上本专业职称且从事该专业设计年限10年及以上。

    2.市外其他企业,其常驻我市从事业务的主要专业设计人员人数应达到所持设计资质证书上注明的资质等级标准规定人数的40%及以上,且各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年龄均限65周岁及以下)。

    (三)其他条件

    必须在我市设立分公司,且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场所至少150m2以上)。

    第七条 市外设计企业申请年度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核对所有复印件原件):

    (一)《舟山市外设计企业进舟年度备案申请表》(此表可在舟山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网站www.zsjz.gov.cn下载,提供电子文档);

    (二)省内市外设计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二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设计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的原件;省外设计企业提供浙江省建设厅出具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备案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只核对副本原件);

    (五)市外设计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在舟注册的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

    (七)外地设计企业法人对驻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原件,被任命人的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八)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在舟人员名单和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九)外地设计企业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近一个月的社保凭证原件(社保缴纳凭证应包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缴纳基数、缴纳时间和金额等内容)。

    (十)在舟固定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的复印件(非住宅性质)。

    上述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企业(总院)公章、注册证书须加盖有效期内的执业印章,并装订成册交备案部门存档。

    第八条 市外设计企业申请办理《项目备案证明》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核对所有复印件的原件):

    (一)《舟山市外设计企业进舟项目备案申请表》(此表可在舟山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网站www.zsjz.gov.cn下载);

    (二)市外设计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省外设计企业提供浙江省建设厅出具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对该工程项目设计登记备案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只核对副本原件);

    (五)市外设计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市外设计企业法人对该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参加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审核、审定和各主要专业设计人员名单(含本人签名)复印件;

    (八)外地设计企业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近一个月的社保凭证原件(社保缴纳凭证应包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缴纳基数、缴纳时间和金额等内容)。

    (九)设计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

    上述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注册证书须加盖有效期内的执业印章,并装订成册(除申请表外)交备案部门存档。

    第九条 市外设计企业办理企业年度备案之后,原提交的资料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技术人员等)发生变更,或中止在本市内从事业务的,应当自变更或中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办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办理注销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企业年度备案。遗失《企业备案证明》的应向原备案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第十条 取得《企业备案证明》的市外设计企业及其分公司应自觉接受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其分公司应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设计成果档案。

    第十一条 市外设计企业不得以总院分支机构或分院等名义签订设计合同,设计成果质量由总院负责。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以下资料列入图审所需资料:

    (一)《企业备案证明》或《项目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该项目的各专业计算书(含光盘)。

    第十三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施工图审查结果登记制度,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记录市外设计企业施工图违反工程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外勘察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的监管,在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应查验市外设计企业的《企业备案证明》或《项目备案证明》,并建立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市外设计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每年6月份下旬我委对前一年在我市承接过业务的市外设计企业进行集中审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按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年度备案设计企业应在每年6月1日至15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所有资料(另需提供企业前一年所承接项目的项目清单,包括工程名称、设计合同价、工程地点、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及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逾期不予受理。对无故不参加年审的年度备案市外设计企业,视为自动退出本市建筑市场,取消其在本市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得办理企业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办理《企业备案证明》或《项目备案证明》的外地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公示,一年内不得在我市重新申请备案,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已备案企业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企业备案证明》。备案设计企业多次发生以下行为的,记入严重不良行为公示,两年内不得在我市重新申请备案。

    (一)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弄虚作假、伪造或涂改有关证书、证件,伪造个人签名的;

    (二)以分院或办事处名义承接业务或者以其它工程设计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三)允许其它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或转让、出租、出借本企业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为其它企业和个人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

    (四)严重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出具的设计图纸严重不符合办法深度要求,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五)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设计企业负主要责任的;

    (六)违规私下聘用本市设计企业在职人员的;

    (七)一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或被通报批评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的;

    (八)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行。原《关于印发〈外市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企业进舟山市承接业务登记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舟建委〔2005〕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舟山市外设计企业进舟年度备案申请表

          2.舟山市外设计企业进舟单项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