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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操作规定》的通知
舟建价(2009)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和计价解释程序,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有关规定,现将《舟山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操作规定
 
 
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建筑业  企业  规定  通知
  抄送: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建筑业管理处,市建筑业行业协会。
 
舟山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操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工作效率,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173号令),结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依据解释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的范围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工、料、机价格信息及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文件等。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计价活动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均可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计价依据解释申请。
    第六条  申请计价依据解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申请计价依据解释时,须由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办理,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A4纸、一式两份),报告应加盖单位公章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资格章;
    2、与工程相关的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
    3、计价依据解释申请相关的该工程基本情况;
    4、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等。
    第七条  计价依据解释原则上应书面答复(一般性咨询除外),普遍性问题解答将在舟山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简报和舟山造价信息网上发布(网址:www.zszj.net)。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计价依据解释的事项按《计价依据书面解释记录单》进行登记,原则上应在接到完整的申请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答复。
    对于特殊或疑难问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派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了解相关情况,组织专业人员(或专家组)集体研究后再作出答复。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中,严禁接受申请人的任何馈赠和宴请。对在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中违反规定,作出错误答复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本操作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