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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已废止)

舟建委[2009]75号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建建发〔2009〕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转发之日起执行。通知转发之前已完成施工招标投标或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规费费率不再调整。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费费率的通知
建建发〔2009〕9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75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中各专业工程的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定额
编号
工程名称
计算基数
调整后的规费
费率(%)
A3
建筑工程
直接费+综合费用
4.358
B3
装饰工程
直接费+综合费用
5.547
C3
安装工程
人工费
23.18
D3-1
市政工程建筑部分
直接费+综合费用
3.438
D3-2
市政工程安装部分
人工费
23.18
E3
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
直接费+综合费用
5.817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及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规费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