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从)业行为的意见

舟建委[2011]229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委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并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持证持牌上岗制度

    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市外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时应持证持牌上岗,其中咨询项目负责人同时持《舟山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项目负责人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将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名单(含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及造价员等)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公示栏,并要求专职专业人员统一佩戴胸牌上岗,并在本人办公桌上放置桌牌。专业人员未取得相关执(从)证书的一律不得上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及执(从)业人员在办理成果文件备案、接受业务检查等相关业务时,应向有关部门主动出示手册。

    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采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合同标的、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项目组组成人员等事项,并独立、公正、公平地开展造价控制工作。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时,应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操作规程》(浙建站市[2010]9号)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同一个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间段内不宜负责多个依法招标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方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立项目监查档案。完成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项目结案。

    三、强化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应成立咨询项目组,并确定咨询项目负责人,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对该项目咨询业务的组织、实施、协调以及对项目组成员的执(从)业行为进行管理,对整个咨询项目的质量负责。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2年以上的专职专业人员担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完善内部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实行三级质量控制流程,即专业咨询员自校、项目负责人审核、技术负责人复核的程序,不断完善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执业质量,维护行业形象。

    四、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号)文件,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对收费标准适当进行浮动,但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规定恶意压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从业行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业务的动态监督检查,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六、本意见自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之日起执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