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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工作的通知

浙建站市[2011]66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管理站: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建法[2006]82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浙建站市[2008]16号)及《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1]1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咨询企业资质申报的实地核查工作,决定开展浙江省2011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本次抽查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省、市造价管理机构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抽查。检查组由不少于两名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具备有效行政执法资格人员组成,并可根据检查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的专家。

    二、抽查时间及对象

    抽查工作分为二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检查方式为典型工程造价指标申报,检查对象为本省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时间安排在11-12月份。

    第二阶段对申报资质晋升的企业安排实地核查,时间安排在12月份。

    三、工作程序

    1、成果文件质量检查

    各咨询企业于12月9日前将2011年度完成的典型工程造价指标(书面资料及电子文档)报送属地造价管理机构。甲级企业需填报2份指标,其中1份为住宅工程建安造价指标,填报资料详见附件2,另1份可从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园林绿化、市政、公路、水利等项目中任选,乙级企业填报1份指标,项目类型任选。其他项目造价指标填报格式可参考附件2。

    各市地造价管理机构于12月16日前将资料上报省造价管理总站。

    2、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主要对象为申报资质晋升的企业,重点核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晋升的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验,特别是对企业股东、办公场所、社保关系、营业税发票、人员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以及企业业绩等材料要进行重点核验。

    具体名单和时间另行通知。

    3、省造价管理总站根据本次抽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公布抽查结果。

    四、实地核查备查资料

    1、企业基本信息及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1);

    2、最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份结构证明及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人事存档及养老保险证明;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5、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制度;

    6、2009-2011年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汇总表;

    7、2009-2011年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档案;

    8、2009-2011年营业税发票。

    五、注意事项

    1、备查企业根据抽查内容和备查资料要求充分做好自检及迎检工作;

    2、检查组到被检企业后,应当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检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企业负责人和检查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登记表”签字确认;

    4、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企业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

    5、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向省造价管理总站报告。

    六、工作纪律

    参加检查的人员,应遵守有关纪律。

    1、检查人员对于在检查过程中了解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咨询项目委托方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事宜,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2、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财物,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3、检查咨询单位后,应当场填写“抽查登记表”,参加检查的人员均应签名,并要求被检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4.不得隐瞒实情,虚报、瞒报检查结果.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登记表(2011年)

    附件2:住宅工程建安造价指标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