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建委[2009]131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单价应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计入直接费中,并作为取费基数。
二、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人工单价可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结合市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计入直接费中,并作为取费基数。但不得低于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否则视作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三、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外人工费的调整,仍按我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通知》(舟建委[2008]192号)规定执行。该部分人工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四、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施工组织措施费(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等)费率、综合费用费率、规费费率及概算费率调整按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文件执行。
五、工伤保险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按舟建委[2008]14号文件计取,费率为0.16%;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改为竞争性费用,费用由投标人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本委相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建建发[2009]13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
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