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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审委[2012]8号
各招标代理机构、市招投标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工作,现将《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管理,有效抑制串标等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市场风险,切实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政发[2004]44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是指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由舟山市招投标中心代为收取和退还、统一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进入舟山市招投标中心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交纳和退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应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进行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和核算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该账户仅用于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存储和退付。
第五条 舟山市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对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活动的监督。
第六条 舟山市招投标中心应设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收费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收费窗口),为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交纳、本息退付等现场服务。
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1、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在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中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投标邀请书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办法的要求,载明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地点、账户、方式和金额。投标人必须根据要求,按时足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到“投标保证金专户”。
2、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专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必须到收费窗口办理投标保证金递交凭据,作为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依据在投标时出具。
3、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提交虚假、空头、无效票据的,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未在投标截止前到达“投标保证金专户”的,都视同未提交投标保证金,其投标资格将被取消。
4、投标入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应在相关凭证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资金用途、联系入及联系电话,以便查对核实。
第八条 投标保证金退付
舟山市招投标中心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按下列规定做好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
1、未被确定为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在招标项目中标候选公示结束后5日内,到收费窗口办理退还手续。
2、未被确定为中标人的中标候选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到收费窗口办理退还手续。
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到收费窗口办理退还手续。
4、招标失败、招标终止项目等特殊情形,招标人应及时通知投标人及舟山市招投标中心做好投标保证金退付工作。
5、投标保证金必须按照提交时的路径、户名、账号退款。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九条 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的,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束后,再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办理。
第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处罚决定的,市招投标中心应及时将代收的投标保证金交付给招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实行一项目一收退,投标人不得将应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抵交另一投标项目。
第十二条 已参加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及违约后的处理,按照《舟山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联保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向他人透露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数量、单位名称等报名信息,违者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审批服务和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印发的《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