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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招投标中心关于印发《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招中心[2012]17号

中心各科室:

《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实施细则》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招投标中心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实施细则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的管理,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投标保证金专户及管理

1、为保证工程建设投标保证金实行代收代退后的资金安全和高效运作,在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以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专户),对代收代退的投标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户名:舟山市市级会计核算中心

账号:33001706258059000088-104103

开户银行:  建行舟山新城行政中心分理处

2、工程建设投标保证金由舟山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统一代收代退,具体业务在市中心收费窗口集中办理。

3、投标保证金专户仅用于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的存储、收退和核算管理。

4、市中心负责对投标保证金专户的财务核算,建立投标保证金明细账,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对投标保证金专户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和投标保证金退付时的资金划转。

5、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活动接受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投标保证金提交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标项目中需要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投标邀请书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载明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地点、账户、方式和金额等内容。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将投标保证金交付至投标保证金专户,并自行到市中心收费窗口取得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取得市中心出具的收款收据而影响投标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保证金交付时间以投标保证金专户资金实际到账为准。

3、本细则实施后,首次参加市中心场内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应向市中心收费窗口提交“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企业基本账户登记确认。投标人也可提前到市中心收费窗口办理企业基本账户登记确认。登记完成后,市中心收费窗口将根据投标人前期登记的基本账户资料进行核查。如投标人基本账户有变动的,应及时向市中心收费窗口办理变更事项。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提交到投标保证金专户,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视为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

4、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注明投标项目名称、资金用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以便查验核对。

三、投标保证金提交结果确认

1、市中心收费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到账时间、是否从基本账户转入等情况进行核对,向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出具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作为投标人已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凭据在开标现场出示。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对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情况进行查验、核对,投标入必须提交由市中心出具的投标保证金收款收据供核查。未提供的,认定为投标保证金未提交。

3、参加投标保证金联保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提交结果仍按原规定确认。

四、投标保证金退付

1、投标保证金分下列情形退付:

①未被确定为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在招标项目中标候选公示结束后5日内退付。

②未被确定为中标人的中标候选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付。

③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付。

④招标项目出现废标、终止等特殊情形的,在作出废标、终止等决定之日起5日内退付。

2、投标保证金退付程序

①招标项目中标候选公示结束无投诉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市中心收费窗口提供投标单位清单;

②投标人凭其出具的退款收据,到市中心收费窗口办理投标保证金退付手续;

③市中心收费窗口工作人员将退款收据交市中心领导审批;

④将审批同意的退款收据交市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并由该中心按照投标保证金提交时的路径、户名和账号安全、快捷将投标保证金退付给投标人。

五、投标保证金利息计付

1、投标保证金代收期间,市中心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投标人计付利息。

2、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退付时应按照前款规定计算利息,向市中心出具投标保证金利息收据。若投标人自愿放弃投标保证金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则须提交放弃投标保证金利息承诺函。

3、市中心收费窗口工作人员应建立投标保证金利息结算备查簿,对提交利息收据的投标人进行登记备查。

4、投标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对投标保证金专户资金按银行规定结息期结算利息后,市中心收费窗口工作人员将投标人提交的利息收据交市中心领导审批后,交市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并由该中心将结息资金划给投标人。

六、投标违约的保证金处理

1、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再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退付投标保证金。

2、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投标人作出不予退还(或没收)投标保证金处理决定的,市中心收费窗口工作人员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报市中心领导审批后,交市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并由该中心将不予退还(或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划给收款人。

七、其他要求

l、投标保证金提交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报名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等名称提交投标保证金。

2、在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开标前,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投标单位的名单保密。

3、已参加舟山市投标保证金联保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的收退及违约后的处理,按照《舟山市工程建设投标保证金联保办法》的规定执行。投标保证金联保资金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中心提供参加联保的企业名单,以便核实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情况。

八、本细则由舟山市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细则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王珊飞    陆佩琼

联系电话:2280950  2280967

联系地址:舟山市新城翁山路530号舟山市行政中心北大楼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