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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建建〔2012〕9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
为规范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规定,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省财政厅
2012年11月9日
附件:
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投标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以下简称“三价”)实行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依法保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三价”信息的报送和公开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三价”信息的报送和公开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实施。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控制价,是指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本办法所称的中标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活动中经过评标办法综合评审后,确定的中标单位投标报价。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结算价,是指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第五条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将招标控制价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工程所在地管理机构。报送招标控制价信息应包括《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信息报送表》(详见附表1)、本工程的设计概算批准文件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因招标答疑及修改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引起招标控制价发生变化的,应当相应调整招标控制价,同时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送原管理机构。
第六条 招标人在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将建设工程中标价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工程所在地管理机构。报送中标价信息应包括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查验原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和施工企业签署工程价款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管理机构报送结算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价款结算需要由财政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报送结算信息。报送工程竣工结算价信息应包括《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表》(详见附表2)、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核准文件(表)复印件(查验原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管理机构在“三价”信息分别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将“三价”予以公布。
第九条 “三价”信息公开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批准的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建设各方主体名称及相关编审人员姓名,以及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供的说明材料等内容。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三价”信息统计、整理、分析。加强内部协调和资源共享,将“三价”信息的收集管理与其他工作有效整合,最大限度地为建设单位在信息报送时提供便利,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三价”信息公开后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受理相关投诉举报。
各级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发现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投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三价”信息报送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价”信息报送和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采取地区抽查、全面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