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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建委[2012]276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招标代理机构,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配套办法,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发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与公开制度。根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93号)文件精神,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招投标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以下简称“三价”)实行信息报送与公示制度,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

二、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86号)文件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用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

三、实施国有投资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制度。根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2]242号)文件精神,国有投资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建设单位应当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经备案的一次性补充定额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四、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管理及市本级(含普陀山)的“三价”信息报送与公开、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等具体工作,各县(区)住建局,金塘、六横管委会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三价”信息报送与公开、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五、各县(区)住建局,金塘、六横管委会应建立“三价”信息报送制度,强化一次性补充定额、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健全“三价”公开监管机制,确保国有资金安全,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同时各级主管部门应保障工作经费投入,落实相关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六、各县(区)住建局,金塘、六横管委会应定期将相关信息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时应加强对计价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工程计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需要采取抽查、全面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接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八、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贯彻实施,其中“三价”信息报送与公开为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招标的项目。本通知与以前本委出台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本通知为准。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附件:

1、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86号);

2、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93号);

3、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2]242号)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