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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

舟建委〔2012 〕249 号

各县(区)住建局、发改局,岱山县经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商务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 〕361 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函〔2010 〕87号)精神,我市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并取得了较好的使用经验和效果。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科技进步,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市范围内按步骤推进“禁现”工作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必须充分认识到预拌砂浆推广使用工作的重要性,鼓励现阶段的在建工程积极使用预拌砂浆。

2013年1月1日起,舟山市本岛区域(包括朱家尖)内新开工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2014年1月1日起,舟山市行政区域内具备预拌砂浆运输条件的所有新建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严格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

按照“禁现”工作步骤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在相关审批或备案等手续中应予以明确:

1.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应加强监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时必须明确使用预拌砂浆。

2. 设计单位应在新建工程的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其进行严格审查。

3. 建设单位在实施招标时必须将预拌砂浆的使用列入招标文件。

4. 住建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预拌砂浆的购销合同。

5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对生产企业及工程项目进行检查。

凡在施工中擅自更改设计,不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竣工备案,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工程项目因运输条件限制确需在现场拌制砂浆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实,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现场拌制。

三、规范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

1 . 预拌砂浆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预拌砂浆相关标准规程,加强原材料及预拌砂浆生产、运输等过程的质量控制,并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报告单、使用说明及操作要求。

2 .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和现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并落实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和记录,并严格按要求留置试块。

3 . 监理单位应严把质量检查关,认真做好隐检工作,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

四、加强预拌砂浆的行业监管

预拌砂浆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舟山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合理布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并根据市场需求量实行产能总量控制,防止无序竞争和重复投资。

目前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经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未经备案核准的企业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若国家对预拌砂浆企业实施质量管理则从其规定。外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入舟山市场必须到发改部门和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住建部门要根据市场原材料价格因素,及时编制预拌砂浆信息指导价,按月发布。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