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价协〔2012〕6号

 


 

各会员单位:

    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改并通过了《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的组织管理,密切协会与会员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协会会员是指单位会员。

    第四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有关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材生产(供应)单位、管理部门、相关协(学)会,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填写《会员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二)向本协会秘书处递交《会员申请表》;

    (三)由会员大会或协会理事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四)公布新入会的会员名单;

    (五)颁发会员证书。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本协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政策法规、造价业务、资质管理、行业动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对于按规定交纳当年会费的会员单位,免费赠送第二年《舟山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简报》。

赠送份数如下:

1、会长、副会长单位赠送贰拾份;

2、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赠送贰拾份;

3、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及外地进舟分支机构赠送拾份;

4、理事单位赠送贰份;

5、建材生产供应单位赠送壹份;

6、其他单位会员单位赠送壹份。

    (三)建材生产单位免费在《舟山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简报》中刊登10条信息价或30条参考价。建材供应单位免费在《舟山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简报》中刊登5条信息价或15条参考价。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学术交流及各类专题讲座等活动;

    (五)优先参加协会为会员提供的其他各类活动和服务项目。

    第九条 协会经费

    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协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有关单位的资助捐赠、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等。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二)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20000元/年;

    (三)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及外地进舟分支机构:12000元/年;

    (四)理事单位(除建材生产供应外):4000元/年;

    (五)建材生产单位8000元/年;建材供应单位4000元/年;

    (六)其他会员单位:1000元/年。

    第十一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会员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本协会交纳当年度的会费;

    (二)按标准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以提出书面减(免)会费申请,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后减(免)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证书

    (一)会员证书由本协会统一印制、颁发;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被视为自动退会的会员,应主动上交会员证书;

    (三)被本协会除名的会员,本协会收缴其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籍管理

    (一)会员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消和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告知本协会;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三)会员单位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单位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应另行申请加入本协会;

    (四)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免缴者除外),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奖励和处分

    (一)为本协会和我市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会员,本协会可视情况给予表扬、通报表扬、公开表彰等奖励;

    (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会章程及协会管理制度的会员,本协会可视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除名等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8月30日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的《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