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舟价协(2011)7号
各会员单位:
为适应我市工程造价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工程造价专家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工程造价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工程造价专家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根据《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设立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并组织领导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省及市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学术理论和改革与创新方面的调查研究,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专业教育及技术标准、操作规程、行为规范等方面发挥专家的决策指导作用,为工程造价行业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促进行业的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协会秘书处。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我市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理论、技术与方法,积极参与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的修改和制订,促进行业改革与发展;
(二)调查研究我市工程造价行业管理与服务有关的规章和制度,参与有关行规行约的编制;
(三)参与行业内有关科研课题研究及优秀企业、优秀从业人员、优秀成果的评审工作;
(四)配合协会为企业提供学术交流、业务研讨及其它业务方面的活动;
(五)参与决策咨询,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方面的技术咨询活动,对有关工程造价课题研究或案例等提供意见或建议;
(六)受有关部门或本协会委托,对工程造价经济纠纷处理或工程造价行政调解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本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工程造价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熟悉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法律法规,具有较深的工程造价理论造诣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从事工程造价领域工作满10年,取得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或具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本人自愿,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任程序:
(一)本人自愿申请,单位推荐。申请人填写《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本协会;
(二)本协会对提名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聘任委员名单;
(三)本协会统一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聘期4年,期满可续聘。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期动态管理,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委员人数变化情况进行增补。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向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活动,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和专家委员会部署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会和专家委员会提供工程造价行业的相关资料及信息;
(四)及时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部分专家参加的专业会议。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组织委员活动或召开会议所形成的研讨、评审和论证意见等,一般应以会议纪要确定,并由参会委员签名确认,方可报送。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参与决策咨询和评审等活动中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组织纪律,保守相关秘密。不得超越有关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辞聘与解聘
(一)向本协会提出书面辞聘申请,并交回聘书。
(二)无故三次不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活动者,视为自动辞聘。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本管理办法或有严重过失者,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并报本协会,协会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