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招管办〔2005〕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舟山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实施意见》(舟政发[2004]44号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评标专家库,由舟山市招投标中心负责建设、使用和管理,舟山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会同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第三条 舟山市评标专家库成员由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其他工程及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库按专业设置,分专业使用。
专家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本人自荐或公开招聘,经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市招管办录入舟山市招投标评标专家库。
入库专家由市招标投标中心统一颁发聘书,每次聘期为2年。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招投标相关政策,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热心招标投标事业,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各项工作纪律;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特殊专业,未达到中级技术职称的,须经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市招管办确认),从事工程技术或经济管理工作满五年以上,在本专业有一定影响;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招标评标工作。
(六)无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记录,无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记录。
第五条 入库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独立地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二)就投标文件的问题,向投标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
(三)参加有关专业知识及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四)对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根据市招标投标中心抽签结果,在招标单位组织下按时参加评标活动;
(二)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保密;
(三)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及时提出建议,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五)评标过程中应自觉遵守市招投标统一平台的各项管理制度。
(六)评标专家的工作单位、职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市招投标中心。
第六条 招标单位按规定在开标前半天,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市招投标中心负责专家随机抽取工作,市招管办督查处负责监督工作,确保评标专家库的监管与使用分离。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库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2/3。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由所涉及的各专业专家参加。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经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管办同意,可以由招标人推荐。招标人应按所需专家1∶3的比例推荐专家人选,并经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资格确认由市招投标中心在推荐的人选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其所在工作单位是投标单位;
(三)与招标人或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开标前招标人或投标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招标投标中心申请专家回避,由市招管办确定其是否应实施回避。
第十条 招标单位抽取专家后,市招标投标中心应及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出席。
第十一条 评标实行记名制,专家应在打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经评标委员会统一意见后,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费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评标工作纪律:
(一)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确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及时告知通知人;
(二)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三)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专家不得与投标单位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
(四)发现本人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评标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以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确需集体讨论的应经招标单位和市招管办同意;
(六)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管理和监督,如发现评标过程中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市招管办和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七)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真实。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专家应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八)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涉及违法违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不公正评标行为的;
(三)不遵守保密纪律,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四)不遵守评标工作纪律,经批评指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不肯履行专家各项义务,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 市招标投标中心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定期补充专家库,并组织好评标业务、职业道德等培训教育活动。
第十六条 市招管办会同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暂行办法制订专家库专家的考评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商有关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