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文件
建城发〔2005〕119号
各市、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建设局,宁波市鄞州区建设局:
为做好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行政许可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建设厅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
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建设部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许可事项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建设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省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设区市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的行政许可。报省建设厅备案后,由省建设厅统一颁发资质证书。
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以下资质的行政许可,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申请二级资质应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企业注册地为扩权县〈市、区〉的,可直接向扩权县〈市、区〉)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汇总后,行文(附EXCEL电子文档)与企业申请资料一并上报省建设厅行政许可。
申请三级及其以下资质的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程序由设区市及扩权县(市、区)依法确定。
第六条 新设立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原则上从最低等级开始申报。试行资质的企业试行期满,由企业按照本暂行规定申请核准资质等级。
第七条 省建设厅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实行定期受理,每季度一次。每季度第三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为省建设厅受理申报时间。
各地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建设厅受理申报的时间安排,自行确定本级受理时间。
第八条 申请资质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当如实向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另附EXCEL电子文档一套);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四)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园林绿化施工工程项目登记卡;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及有关人事证明;
(六)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主要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和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及有关人事证明;
(七)企业主要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明细表和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及有关人事证明;
(八)企业经营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九)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财务审计年报告和企业近两年审计确认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十)企业机械设备、设施、科研、试验、培育基地证明材料,企业的获奖证书;
(十一)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以上(二)至(十一)为附件材料。
对企业改制重组,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上述(一)至(十一)项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三)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
(四)工程机械设备、检测设备以及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申请试行资质转正,除提供上述(一)至(十一)项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有职称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增加和减少名单明细表及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及有关人事证明;
(二)企业技术设备增加和减少情况明细表及相关证明;
(三)试行期间承担过的主要园林绿化项目及相关证明;
(四)企业申请报告。
申报附件材料需按上述次序装订成册。
第九条 各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实无误后,及时将原件退还企业,并在企业申报材料复印件首页上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印章,在侧面加盖骑缝印章,签署核对人姓名,随文上报。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省建设厅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的当日或次日,将申请事项在网上公示10天,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二十天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行政许可决定在网上公告。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过程中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企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省建设厅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资质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由于企业改制重组,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暂行规定的许可程序重新核定。
第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按许可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市场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企业不良行为在公众媒体上公示。
第十六条 申请一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时间、条件、程序根据建设部规定另行布置。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位法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