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的函

浙发改函〔2006〕268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17条的规定,省发改委制定了《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浙江省招标公告发布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拟定、备案审查、媒介发布、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省发改委指定《浙江招标投标网》(http://www.zjbid.cn)、《浙江日报》、《浙江法制报》以及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等十一市的机关报,为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
      第四条  凡是符合《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省、市政府规定规模标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国家审批或核准项目的招标公告,还应当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未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浙江招标投标网》为指定的网络媒介。全省所有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都应当在《浙江招标投标网》上发布。浙江日报、浙江法制报、杭州日报、宁波日报、温州日报、湖州日报、嘉兴日报、绍兴日报、金华日报、衢州日报、舟山日报、台州日报、丽水日报,为指定的纸质媒介。浙江日报、浙江法制报为省级纸质媒介;杭州日报、宁波日报、温州日报、湖州日报、嘉兴日报、绍兴日报、金华日报、衢州日报、舟山日报、台州日报、丽水日报为市级纸质媒介。省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的项目,至少选择一家省级纸质媒介发布一次以上招标公告。市、县级项目中影响较大的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项目以及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也要求在省级纸质媒介上至少选择一家发布,并且市、县级项目一年中在省级纸质媒介上发布公告的项目数要占总数的20%以上。
      其他项目在各自行政区域的市级机关报上发布一次以上招标公告。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全省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对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进行调整,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  (二)招标方案的核准部门、核准文号; (三)招标人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四)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电话;  (五)招标项目概况: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主要内容、建设地点;  (六)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七)进行资格预审的,还应当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方法;  (八)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  (九)报名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办法。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加盖公章,并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加盖备案章。
      第九条 指定媒介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招标公告的承接档案制度。
      第十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改正、补充或者调整:  (一)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  (二)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四)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加盖公章的。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文本应当完全相同。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招标信息。指定媒介在收到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三)未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四)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五)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招标人未经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公告备案手续,而给予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拒绝、延误或者变相拒绝、延误发布省发展改革部门有关招标投标宣传、管理等方面通告或通知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强迫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非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投诉或举报,其投诉和举报依法受到保护。   

         第二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民用建筑招标公告媒体的通知》(浙计基综[2001]9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