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建委[2013]5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市外进舟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市外施工、监理企业进舟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在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的进舟备案手续的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补齐进舟登记所需资料。
二、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市外施工、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本办法自发文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进舟施工、监理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舟建委[2010]328号)同时废止。
附件:《舟山市市外施工、监理企业进舟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二O一三年一月九日
附件
舟山市市外施工、监理企业进舟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00号)精神,规范市外施工、监理企业进舟从事建筑业活动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地不在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监理企业进入舟山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筑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市外施工、监理企业进舟登记、年审工作,各县(区)住建局负责驻地在各自辖区内的市外施工、监理企业进舟登记初审、考核管理和辖区内的项目登记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在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建筑业活动之前,必须到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舟山市市外施工监理企业进舟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未取得登记手册的,不得在舟承接业务或参加舟山市建设工程投标活动。
第五条 办理《登记手册》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常驻组织机构,内设质量、安全专职管理机构,常驻组织机构应配备驻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相应数量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4人);
2.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施工总承包、监理企业建筑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其它施工企业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
3.市外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市外监理企业的诚信保证金已在市本级缴纳(其中总承包施工企业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60万元、监理企业50万元)。
第六条 办理进舟登记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进舟登记书面申请;
2.企业法人代表对驻舟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机构公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登记手册》一式三份,手册应参照舟山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上的范本装订成册,在手册内应装订一定数量的《在舟项目登记表》;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与复印件(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与复印件、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企业分管安全工作的公司领导的任职文件);
5.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市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及房屋租赁证明与复印件;内设管理部门及人员名册和有关管理制度;相关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资料与复印件;
6.总承包施工和监理企业需一次性提交本年度拟进舟承接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和总监名单(不少于二人,办理登记后未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本年度内不得增补),并提交相关注册证书及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注册证书原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存(不在该名单中的项目负责人,该年度内不得在舟承接业务和参加投标活动)。
7.企业信用档案(须提供企业近三年来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记录,包括质量安全事故及不良行为记录等),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监理企业缴纳的诚信保证金凭证;
8.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责任书一式二份(责任书在舟山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下载专区中获取,企业法人代表应在责任书上签字并盖企业公章);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办理进舟登记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市外施工、监理企业按第七条、第八条要求向驻舟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
2.初审通过后向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进舟登记资料;
3.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进舟登记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应在接收登记所需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办理项目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2.《登记手册》一式二份;
3.《在舟项目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直接发包通知书原件与复印件(专业承包企业应提供工程分包合同);
5.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对登记工程的项目管理班子任职文件(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等;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如为中标项目,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6.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工作手册和企业为其办理与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件原件与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7.进舟项目管理人员和主要施工操作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年龄、职务、职称、技能等级等);
8.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项目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9.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还应在舟山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上进行网上项目登记,操作手册在下载专区中获取。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如不再在本市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的,可在办理项目核销手续后向我委办理核销登记手续。一年内我委不再受理该企业进舟登记。
第十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办理企业核销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核销登记书面申请;
2.二份登记手册;
3.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登记:
1.提供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上二年内发生二起一般或一起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3.有被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三次及以上,正处于公示期间的;
4.驻本市分支管理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管理人员配备、管理部门设置、制度建设不符合要求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在舟从事业务期间,其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实行年度核查制,由企业在每年十二月份申报年度核查资料。年度核查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二种,年度核查不合格或未参加年度核查的取消其在本市登记资格,二年内不得办理企业进舟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进舟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参加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
市住建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地建设工程企业驻舟情况进行复查,如达不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将予以清退,并注销其进舟登记。
第十五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外地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档案,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业绩、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和人员,应及时向市住建委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论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
1.优良:所承接工程项目部(监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全部为优良的;
2.合格:所承接工程项目部(监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全部为合格以上的;
3.基本合格:有一个所承接工程项目部(监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4.不合格:有二个及以上所承接工程项目部(监理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委将视情节轻重,暂扣其《登记手册》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
1.登记资料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同一年度在本市范围内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3.同一年度在本市范围内被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二次及以上的;
4.在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的;
5.在本市从事施工、监理活动期间,发生非法“挂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在同一年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7.驻本市分支管理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或管理人员配备不符要求,主要管理人员二次及以上抽查不到位的;
8.项目管理班子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实际到位人员与项目登记人员不符或二次及以上抽查不到位的;
9.市外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接工程项目同时有二个及以上被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或同一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被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责令限期整改三次及以上或停工整改二次及以上的;
10.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期间,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发生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
11.市外施工企业在本市的工程项目竣工后,不履行保修义务;
12.承接工程业务后不办理项目登记手续、不按时上报企业在舟生产情况及工程项目生产情况的;
13.按照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擅自上岗的;
1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核查为不合格:
1.年审资料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3.本年度被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二次及以上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三次及以上的;
4.一年内发生二起一般或一起较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5.在同一年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二次及以上的;
6.存在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
7.驻本市分支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项目管理班子不到位或擅自变更,情节严重的;
8.在本市从事施工、监理活动期间,发生非法“挂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情节严重的;
9.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10.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1.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进行调查的;
12.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期间,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发生民工集体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市外施工企业在本市的工程项目竣工后,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办理进舟登记手续时提交的《进舟登记手册》中的内容发生变更,或中止在舟从事建筑活动的,应自变更或中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市外施工、监理企业遗失《登记手册》的,应在舟山市级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一条 进舟总承包施工和监理企业于2015年底前在舟山市域内应拥有本公司产权的办公场所,其中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不低于300平方米、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不低于250平方米、二级施工总承包和监理企业不低于20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应在每年的12月10至12月31日到登记机关办理年度核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