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同意下放定海城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的批复

舟建委[2012]269号

定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们《关于进一步完善定海城区建筑业管理职能的请示》(定建〔2012〕5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自2013年1月1日起下放定海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的工程项目管理区域。定海区行政区域内(不包括临城街道和舟山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建筑业管理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你局在上述行政区域内,行使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管理职能,并承担建筑业管理行政职责。

    1.施工许可证核发,招投标管理,项目负责人和总监变更核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核发的初审等事项均由你局负责,市外施工、监理单位进舟登记和项目登记仍按舟建委[2010]328号文件执行。

    2.新开工项目均由你局负责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竣工验收等。在建立独立的工程检测机构前,工程主体结构实物检测需委托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测中心进行检测。

    3.既有建筑的相关管理工作均由你局负责。

    定海城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权限下放后,你局要抓紧做好实施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的具体工作,尽快建立独立的工程检测机构,加大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综合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督,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此复。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