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政办发[2013]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投资项目审批技术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1日
舟山市投资项目审批技术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项目审批技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信、高效、公正、廉洁的投资环境,加快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项目审批技术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行业协会,相关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投资项目审批咨询论证、勘测设计、评估评价、检验检测、审查审核、监理代理等有偿技术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成立舟山市投资项目审批技术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及中介机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维护、信息公开、信息咨询、服务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中介机构的管理以投资项目审批提速为目标,以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改善中介市场环境为着力点,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对涉及行政审批的技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依法确认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准入资格管理,负责建立本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技术中介机构信息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按统一要求在审批服务管理机构网站公开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办事指南、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执业评价等信息;负责本部门《投资项目审批技术中介机构信息库》的动态更新与日常维护。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舟山市投资项目审批技术中介机构信息库》,设立中介机构信息电子平台和服务专窗,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指定服务的中介机构、处于垄断地位的中介机构、政府事业性质的中介机构,具备条件时,应在审批******大厅设立办事窗口;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鼓励和支持信誉好、服务优、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在审批******大厅设立办事窗口,为投资项目审批提供配套服务,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九条 相关部门要从改善投资环境的大局出发,培育开放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发挥市场竞争的基础性作用;对外地注册的中介机构在舟山开展业务设置“进舟备案(登记)”等前置审批条件的,必须公开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干得擅自设置区域性、行业性的执业限制,对已进入《舟山市投资项目审批技术中介机构信息库》的外地注册的中介机构,原则上干再实行“进舟备案(登记)”。
第十条 鼓励、推荐委托人在《舟山市投资项目审批技术中介机构信息库》中自主选定服务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相关部门具体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的,应从其规定,相关部门应公开指定中介机构的法律法规依据、事项及指定中介机构名称。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的办事程序、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执业纪律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和审批服务管理机构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要一次性告知委托人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材料,出具《一次性告知受理通知单》。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受理的具体服务事项的办结时限须在服务合同中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相关部门对指定服务的中介机构、处于垄断地位的中介机构、政府事业性质的中介机构办理的具体服务事项实行分级分类限时办结制度。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应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按从低原则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并纳入委托合同或收费合同。
第十五条 委托人在******窗口对中介服务实行“一事一评议”,中介机构按“一事一案”要求,建立执业记录,记载项目委托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以及客户评价等,按规定期限(通常为三年)妥善保管,作为日后监督管理和考评的依据。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以“诚信、公平、规范、优质、高效”为原则,建立信用等级和不良行为评价管理机制,对中介机构的遵纪守法、信息公开、服务结果和执业信用等情况,按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划分进行信用评定,依照评定结果建立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可视情增加信用等级评比分数,或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一)通过国家认可的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
(二)被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的;
(三)被市级以上行业协会评优表彰的;
(四)被服务对象累计三次评为优秀的;
(五)在中介服务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可记入黑名单、给予警告标记,或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一)在执业检查中当年被书面责令整改累计两次的;
(二)被市级以上审批业务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被服务对象当年累计有效投诉三次的;
(四)有其他不良行为,拒不整改的;
(五)在中介服务中给国家、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监督,通过完善行规、印发规范执业建议书、推行中介合同示范文本、执业考核、行风评查、纠纷调解、违纪惩戒、行业通报等形式,强化中介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制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对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应当掌握本行业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情况,并定期(每季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要设立投诉监督电话和公众信箱,集中受理投诉、接受行风监督员信息反馈,纠正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回复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中介机构在隶属关系以及人、财、物等方面实现彻底脱钩,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权贵明确的技术中介执业主体。
第二十四条 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情况实行定期报备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受理、办理情况,定期(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服务双方基本信息、约定概要、服务内客、服务评价、诚信档案、不良记录及信息库补充调整情况等,报备管理纳入纪委(监察局)电子监察系统和审批******业务网络系统,作为考评的依据。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审批业务部门提供的信用等级评价为依据,综合委托方、行业协会及社会评价意见,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行为进行考评,公开考评结果。强化考评结果在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领域的合理运用,并作为中介市场准入退出、招投标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定期开展实施情况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必要时将对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21日起施行,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