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3]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1日


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

名录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提高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录取、使用管理和考核。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加强代理机构的日常考评和管理。

    第三条  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如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其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采取随机抽取法或综合评选法在《名录》中确定。

    第四条 《名录》录取工作不受时间限制,符合以下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申请加入: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招标代理资质;

    (三)市外企业已按我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加入《名录》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

    (一)违法、违规及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二)因自身工作原因,使招投标活动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违规承接场外交易招标代理业务的;

    (四)考核不合格的;

    (五)有严重不良行为的。

    第六条 《名录》录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浙江招标投标网、舟山市招标投标网、舟山日报等媒体发布征集公告。

    (二)招标代理机构填写申请表携带相关材料到舟山市招投标中心报名。

    (三)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代理机构进行审定,确定是否录取。

    (四)入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舟山市招标投标网上公布。

    第七条  招标人按如下程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填写《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登记表》,在随机抽取法或综合评选法中确定选取方法。

    (一)随机抽取法:

    1.招标人在《名录》中选择5家(含5家)以上符合项目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告知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委托代理服务费金额、实施时间和地点等情况。

    2.招标人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到场,代表出示交易员证,填写签到表。

    3.在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监督下,由操作人员向抽取机内放入大于或同等数量的号码。招标代理机构代表随机抽取一个号码,抽取的号码即代表该单位,抽取号码在签到表上记录。

    4.将抽取确定的号码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其中的三个号码,第一个被抽取的号码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第三个抽取的号码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填写中标候选人推荐表。

    5.招标人根据抽取排序结果,确定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6.如三名中标候选人皆放弃中标,应重新组织抽取。

    (二)综合评选法:

    1.招标人从《名录》中选择5家(含5家)以上符合代理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发放简易招标文件(根据招标代理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发放招标文件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2.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组建3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商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按得分由高到底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3.中标候选人在舟山市招标投标网公示1个工作日后发中标通知书。

    4.如三名中标候选人皆放弃中标,应重新组织评选。

    第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应执行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格式。

    第九条  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名录》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和季度通报制。考核由业主单位的履约评价和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招投标中心的综合考评两部分组成,满分100分,其中履约评价30分,综合考评70分。

    第十条  履约评价实行扣分制,在项目招投标结束后,业主单位对代理机构的代理工作进行履约评价,将《招标代理机构履约评价表》送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综合考评实行扣分制,由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市招投标中心根据《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扣分标准》对《名录》内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评,填写日常考评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60分以上的为合格。考核成绩为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能进入《名录》。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在舟山市招投标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以下行为的,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名录》资格的处理:

    (一)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代理人员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四)拒绝接受或不配合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调查、检查,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六)综合评选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参照本细则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6月21日起试行。

    本实施细则由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