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使用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3]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4日


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预选承包商名录使用管理细则(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下简称《名录》)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对拟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企业进行定期、集中、规范的资格审查,从中选出一批企业建立《名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标人或承包人在《名录》中产生。

    第四条  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名录》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名录》的建立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发布征集公告、组建评审委员会、推荐入围名单、汇总考核、清退不合格入围企业等。

 

《名录》的分类、申请和录取

    第五条  《名录》分工程施工和工程服务两类。其中施工分施工总承包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专业)、专业承包商(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等专业)名录;工程服务分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名录。

    第六条  先实施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预选名录。建安造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和建安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工程采取简易招标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发文)。

    第七条  《名录》征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领导小组根据新区建设需要和《名录》使用情况,可在每年《名录》公开征集前调整名额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四)市外企业按相关规定办理进舟登记,跨年度企业年审合格;

    (五)企业自愿申请加入。

    第九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企业需提供建造师名单,投标时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为《名录》内预报过的建造师,企业建造师如有变更、增补,须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名录》征集公告发布之日的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进入《名录》: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分包商工程款造成恶劣影响,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3次及以上一般责任事故的;

    (三)因企业组织管理不力等原因,导致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造成严重影响,被有关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四)在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

    第十一条  申请与录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中国招标网、浙江招标投标网、舟山市招标投标网、舟山日报等媒体发布征集公告,公布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的具体条件、综合评分细则、录取名额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申请企业按公告要求携带相关申请资料到舟山市招投标中心报名。市招投标中心对申请企业的资料受理报名登记并进行初审。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备选企业在舟山市招标投标网进行首轮公示,首轮公示为5个工作日。

    (四)首轮公示后,进行综合评分,评分结果在舟山市招投标网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公示结束后,根据名额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为止,如录取名额末位名次相同,抽签决定,入围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录取,在有关媒体公布。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加入《名录》内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负责地参加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活动,严格履行承包合同;

    (三)不参与串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四)足额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严格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诚实和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款项;

    (二)不得参与串标,不得收受非法利益;

    (三)承担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责,客观公正地对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考评,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履约情况。

     第十四条  对《名录》内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并进行考评。考评分为日常监督、综合检查和年度综合评定三个层次。日常监督由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负责,综合检查和年度综合评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实施。

    (一)日常监督。

    承包商在招投标过程及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名录》内投标资格等处理。

    (二)综合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名录》内企业及其所承担的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采取不定期、定期抽查形式,抽查的内容为:

    1.《名录》内企业在舟办公机构设置现状是否与申请、投标时提供的内容一致。

    2.项目班子人员实际到位情况。

    3.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承包人的实际履约情况。

    4.检查组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规定的情形,由领导小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名录》内投标资格等处理。

    (三)年度综合评定。

    年度综合评定在《名录》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进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综合评定分承包商市场行为考核(60分)和工程业绩考核(40分)两个方面,得分低于60分的为考评不合格企业。

    第十五条  进入《名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

    (一)考评不合格的;

    (二)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

    (三)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市外企业年度审查为不合格的;

    (五)违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被清退的企业将予以公示,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加入《名录》报名申请。

    第十六条  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各项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预选承包商名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预选承包商名录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有投诉或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处理,有关部门应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金塘管委会、六横管委会的政府投资房屋和市政公用建设项目施工预选承包商的选择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未建立专业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参照简易招标办法操作。

    第二十条  其他未建立《名录》的专业,待条件成熟由领导小组发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舟山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