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编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3]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政府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编审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6日

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编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增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根据《预算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人民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包括:

    (一)列入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预算的项目;

    (二)市本级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实施的基本建设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 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中心(以下简称“造价中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建设方案的论证,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意见;

    (二)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编审,其结论作为发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的依据,同时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及追加预算的依据;

    (三)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的编审,其结论作为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四)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必要性审查和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编审,其结论作为相关部门审批工程变更及调整项目投资额的依据;

    (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造价中心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造价采取自行编审、组织或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编审,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造价中心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编审报告进行审查监督。

    第六条 为切实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工作速度,提高造价编审质量和效率,造价中心应注重工作实效,对概算自行编审的数量不少于当年度批复概算总数的50%,造价编审完成时间较有关规定时限缩短30%以上。

    第七条 造价中心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参与项目前期论证

    第八条 造价中心应参加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第九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项目评审5个工作日前提交造价中心。

    第十条 造价中心应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估算、筹资方案、项目经济技术比选等内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三章 概算编审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应控制总投资,项目费用组成应完整全面,同类项目造价标准应公平一致,工程造价指标应经济合理,概算编审应高效透明。

    第十二条 概算编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应与发改部门的批复相符;

    (二)概算编制深度应符合规定要求;

    (三)工程量计算应准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应符合现行规定,应按编制期市场价格计取;

    (四)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的计取标准或费率应符合国家、行业或部门规定;

    (五)其他应编审的内容。

    第十三条 造价中心应参加初步设计评审,参与审查初步设计是否达到设计深度规定,是否已经确定工程建设主要材料、设备等。

    第十四条 造价中心根据项目情况研究制定编审方案,明确编审期限、范围、内容和重点,成立工作组。工作组应进行现场踏勘,了解项目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情况,根据制定的编审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造价中心形成初步结论后,须书面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造价中心应就建设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确定项目概算,出具编审意见。

    第十六条 编审确定的概算超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根据“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调整初步设计或向原审批机关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审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应公正、公开;应准确反映施工图内容以减少工程价款调整;应正确设置清单项目以促进工程建设先进技术应用;应精确计量、合理计价以实现充分市场竞争;应优质高效编审以缩短招投标时间,防止政府资金损失。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由造价中心负责编审。行业主管部门系统内有定额造价管理等机构负责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的,可以由其进行审核,造价中心不再复审。

    第十九条 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图设计内容必须与初步设计批复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二)工程量计算应准确,工程单价应合理,工程取费应符合规范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

    (三)对于按我市有关规定采取简易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下浮幅度应合理;

    (四)其他应编审的内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前将招标控制价有关资料提交造价中心编审。

    第二十一条 造价中心形成招标控制价及下浮幅度范围初步结论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就初步编审结论与建设单位完成书面意见交换,出具编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编审确定的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复概算的,根据“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建设单位必须调整施工图设计或向原审批机关重新报批初步设计概算。

 

第五章 变更及调整概算编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变更造价编审,以节约政府资金,减少资源浪费,保障项目建设进度,提高管理绩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导致的工程造价变化: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除设计变更以外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改变;

    (三)工程施工工艺变更;

    (四)其他应编审的工程变更。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次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加达到有关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有关资料提交造价中心编审。

    第二十六条 造价中心应综合分析工程变更的合规性、经济技术合理性、工程适用性等情况,对变更实施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进行编审,并出具编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于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的变更,建设单位可以边申报、边实施。申报时应提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隐蔽工程的有关签证或记录,并附相关影像资料说明当时情形。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材料、设备市场价格上涨等情况致使建设项目投资超过概算的,建设单位应申请调整项目概算,并将有关资料提交造价中心编审。

    第二十九条 造价中心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调整概算的内容完整性、造价准确性、调整必要性等情况进行编审,并出具编审意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代建)、设计等单位应积极配合造价中心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相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项目真实情况,导致造价结论失实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编审过程中,发生相关单位拒绝提供编审所需资料,未按要求如期回应有关事项等情况,经督促无效造成影响工程进度、政府资金损失等不良后果的,造价中心可建议市政府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造价中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编审的中介机构及专家进行监督管理。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聘请专家有弄虚作假,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等情况的,应依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编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编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编审项目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编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或者利用上述秘密谋取利益的;

    (三)利用编审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其他不当利益的;

    (四)滥用职权干预编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况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原有规定、制度如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