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建委[2013]202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我市的市场行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7〕6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之前,请到市审批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舟山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舟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未取得《登记手册》的,不得在舟承接业务或参加舟山市勘察设计项目投标活动。
二、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实行企业登记、项目登记和诚信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登记是指进舟开展勘察设计活动的市外企业按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手册》,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的年度管理。
项目登记是指获得《登记手册》的企业每次承接项目后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
诚信登记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在舟开展勘察设计活动进行信用管理。
三、企业登记、项目登记和诚信登记程序
(一)企业登记:企业登录“舟山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网(www.zsjz.gov.cn)”网站输入有关信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企业登记书面申请,并提交本通知第六点和第七点所列书面资料和原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窗口在1个有效工作日对申请登记的书面材料、原件、网上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放《登记手册》。
(二)项目登记:已办理企业登记的企业在承接项目后,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项目登记书面申请,并提交本通知第八点所列书面资料和原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在1个有效工作日对申请登记的书面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登记手册》的项目登记栏中予以确认;企业在项目登记后,登录“舟山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网(www.zsjz.gov.cn)”网站输入项目相关信息。
(三)诚信登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的诚信信息,及时在《登记手册》的诚信登记栏中予以记录。
四、申请企业登记的市外勘察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证书》(有效期内);
3.在我市设有分公司(分院),任命驻舟负责人(年龄为60周岁以下且从事勘察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岩土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且有固定办公场所;
4.常驻我市勘察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不包含土工试验室人员),其中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至少1人,具有岩土类工程师职称并从事勘察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勘察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5.在我市设有常驻现场操作队伍的,现场作业人员原则上按机组配备,每台钻机人员总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机长、记录员、测试员各1名(测试员可兼),现场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6.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申请企业登记的市外设计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3.近三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六、市外勘察企业申请企业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核对所有复印件的原件):
1.《舟山市外勘察企业进舟登记手册》(此表可舟山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网www.zsjz.gov.cn下载,提供电子文档)一式两份;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证书》;
3.企业注册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在舟注册的分公司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在舟固定办公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的复印件(非住宅性质)。
5.企业法人对驻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被任命人工作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办理企业登记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6.驻舟注册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执业注册章)及其它有关技术骨干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和相应单位人事合同;
7.市外勘察企业为上述人员缴纳的最近六个月的社保凭证原件(社保缴纳凭证应包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缴纳基数、缴纳时间和金额等内容)。
8.在我市设立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的,提供市住建委认定的土工试验室证书;在我市未设立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的,提供与本市有关单位签订的勘察土样送检委托协议(有关单位是指其土工试验室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市住建委认定可开展对外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
9.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提供《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复印件;市外省内企业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和近三年诚信证明;
上述各资料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总院)公章原章、注册证书须加盖有效期内的执业印章,并装订成册(除《登记手册》外)由登记部门存档。
七、市外设计企业申请企业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核对所有复印件的原件):
1.《舟山市外设计企业进舟登记手册》(此表可舟山市建筑业管理信息网www.zsjz.gov.cn下载,提供电子文档)一式两份;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
3.企业注册地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提供《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复印件;市外省内企业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和近三年诚信证明;
上述各资料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总院)公章原章、注册证书须加盖有效期内的执业印章,并装订成册(除《登记手册》外)由登记部门存档。
八、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办理项目登记时,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核对所有复印件的原件):
1.《登记手册》一式两份;
2.勘察设计企业法人对该项目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参加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审核、审定和各主要专业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复印件;
4.市外勘察企业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人应为驻舟机构人员;市外设计企业为上述人员缴纳的近六个月的社保凭证原件(社保缴纳凭证应包含企业名称、人员姓名、社保号、缴纳基数、缴纳时间和金额等内容);
5.勘察设计项目承包合同复印件;
上述所有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注册证书须加盖有效期内的执业印章,并装订成册(除《登记手册》外)交登记部门存档。
九、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及其分公司应自觉接受我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其分支机构应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按规定建立和保存勘察设计成果档案。
十、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总院分支机构或分院等名义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由总院负责。
十一、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办理企业登记之后,原提交的资料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技术人员等)发生变更、增补,或中止在本市内从事业务的,应当自变更或中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增补或注销手续,办理注销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企业年度登记。市外勘察设计企业遗失《登记手册》,应在舟山市级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部门申请补办。
十二、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和人员资格实行审查制度。企业登记的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项目登记的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十三、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技术人员实施签字备案制度。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其驻舟分支机构的注册工程师及技术骨干人员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签字确认;市外设计企业在办理项目登记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主要设计人员到现场签字确认。
十四、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登记项目实行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待工程项目完成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登记表上提出该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市场行为、成果质量和服务情况的评估意见。
十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勘察设计成果审查时,应按《登记手册》认真核对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及签字,核查工程规模、设计收费、工程投资等,如有问题应及时将情况报市住建委。对未取得《登记手册》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提供的勘察设计成果,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不予受理,不得颁发审查合格文件。
十六、建立勘察设计成果审查质量登记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交的审查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将勘察设计成果存在违反工程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及从业人员按相关规定记录诚信档案。
十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和勘察设计成果的动态监管,及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登记手册》,并建立信用档案。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的联动,县(区)建设局应于每月月底将项目登记信息及不良行为记录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八、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违反《舟山市勘察设计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所列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视其情节轻重暂扣《登记手册》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十九、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实施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合格的准予下一年度的企业登记。考核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视整改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企业登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下一年度的企业登记。
(一)考核年度内未发生暂扣《登记手册》的,年度考核为合格;
(二)考核年度内发生暂扣《登记手册》六个月以下一次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
(三)考核年度内企业发生暂扣《登记手册》六个月以上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二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舟登记管理、年度考核工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应在每年的6月1至6月15日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度考核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对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手续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视为自动退出本市勘察设计市场,取消其在本市登记资格,两年内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二、原《舟山市外设计企业进舟备案管理办法》(舟建委〔2011〕95号)和《舟山市外勘察企业进舟备案管理办法》(舟建委〔2011〕113号)废止。
附件:1.舟山市市外勘察企业进舟登记手册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