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动态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舟建委〔2013〕227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

    为加快推进舟山群岛新区建设,贯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舟山市项目审批提速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舟政办发[2013]24号)精神,落实《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舟山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编审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推动建设项目提速增效,规范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市场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招投标进度

    中介机构在招投标环节应利用标准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通过加强企业质量内控,合理缩短招标控制价编审、招标文件编制等工作时间,有效运用网上综合办公系统平台等手段,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压缩服务期限,力争项目招投标时效提速20%以上。

    二、规范项目负责人执业数量,推进工程预结算进度

    中介机构应加强业务质量管理,落实项目负责人制度,规范项目负责人承接业务数量,加快工程项目预结算编审进度。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承接不超过三个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项目(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造价咨询项目,可由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承担项目负责人相应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登记与结案手续,力争工程项目预结算编审时效提速20%以上。

    三、转变工程价款结算方式,拓展业务范围

    中介机构应结合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转变,实行按月或分段即时结算的方式;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在编制时应予以明确,包括结算文件递交程序、审查期限等;同时中介机构应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工作,为业主提供全方位服务,进一步推进工程竣工结算进度。

    四、加强市外中介机构管理,建立进舟登记制度

    凡市外中介机构进入本市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活动的,必须设立分支机构,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舟登记手续。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到位,招标代理分支机构造价师不得少于1名,工程造价咨询分支机构造价师不得少于3名,其它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办公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00平米。未经登记或登记未获通过的市外中介机构,均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活动;一旦发现,将被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两年内不得再办理企业进舟登记手续。

    五、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实行企业年度定期检查与业务质量抽查制度

    每年年初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中介机构(含市外进舟分支机构)定期检查工作,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本市注册企业应重新申请资质;市外进舟分支机构将被取消在本市登记资格,两年内不得再办理企业进舟登记手续。同时每年实行中介机构业务质量专项抽查制度,结合检查中发现的情况,予以通报。

    六、落实统计报表制度,加强信息公开

中介机构应加强业务统计月报、季报与年报工作,建立信息报送责任制,明确信息报送负责人和信息报送联络员,按要求及时填报各项统计数据,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在原有信息公开基础上,运用网络、简报等不同平台,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力度,向社会公开包括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业务承接情况、招投标公示、三价公开等信息,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七、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执业行为

    中介机构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及时更新知识,诚信守法,禁止吃拿卡要,杜绝失信、泄密和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同时依托行业协会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提高行业执(从)业与职业道德水平。

    八、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奖惩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监管信息平台,逐步形成诚信奖惩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的清退力度,进一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与招标代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