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舟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建委[2013]228号

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舟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在本办法发布前已办理进舟备案手续的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本办法规定补齐进舟登记所需资料。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进舟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舟建委〔2008〕180号)和《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外造价咨询企业进舟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建委〔2008〕280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21日

 

舟山市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进舟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舟从业管理,维护我市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或工程造价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舟登记、年审等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四条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或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之前,必须到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在舟从事招标代理或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办理登记手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或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必须先设立分支机构;

    2. 分支机构应配备驻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相应数量的专职专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配备3名以上具有相应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在分支机构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配备3名以上在分支机构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各专业造价员应配备齐全;

    3.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

    第六条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舟办理登记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需核对原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1.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舟设立分支机构登记表(见附件一);

    2. 企业进舟分支机构设立文件;

    3. 企业法人代表对驻舟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机构公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驻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固定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6. 从业人员的任职文件、相关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及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7. 企业总部注册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诚信证明(需注明企业近两年不良行为记录及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或复审(定级)结论)及进舟执业人员诚信证明;

    8.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见附件二)

    9.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跨省进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先将有关登记资料报送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由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签署登记意见后,再按上述要求办理进舟登记手续。

    第七条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第六条要求向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交申请,由其对进舟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对分支机构的固定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应在接收登记所需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市外进舟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登记:

    1. 资质证书不在有效期内的;

    2. 企业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及复审(定级)结论为不合格的;

    3. 企业近两年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公示的;

    4. 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

    5. 驻本市分支机构固定场所、管理人员配备、管理部门设置、制度建设不符合要求的;

    6. 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和原登记表办理变更手续。

    如企业撤销进舟分支机构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30日内办理撤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市场行为检查、专项稽查),按照《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办法》、《舟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考评实施细则》和《舟山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执业人员监督检查办法》等现行有关规定,由舟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合实施。

    第十二条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年度定期检查制,由企业在每年年初申报定期检查资料。定期检查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二种,定期检查不合格或未参加定期检查的取消其在本市的登记资格,两年内不得办理企业进舟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在本市登记资格,两年内不得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1.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

    2.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

    3.存在《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建法[2006]82号)》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4.登记资料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5.未按规定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舟设立分支机构登记表

     附件2:  市外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