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文件
建建发〔2013〕24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方便企业,提高审查效率,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与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委托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对注册在我省的上述建设工程企业,凡资质证书有效期注明在2013年10月1日(含)后到期的,由我厅组织实施。
二、上述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在资质资格有效期满60日前,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我厅提出资质资格延续申请。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三、申请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所提供的材料及其他要求,按《通知》执行。
四、我厅在审查结束5日内,将审查结果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对同意延续资质资格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五、我厅上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受理的部门为厅政务办理中心。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设计处或省建管局联系。
厅设计处:0571—87054486(勘察、设计)
省建管局:0571—85068043(施工、招标代理、监理)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