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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通知
舟建发[2013]49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意见》(建建发[2013] 273号)精神,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活动中应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以下统称《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承发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应参照执行。
三、《规范》自2014年1月1日起贯彻实施。凡2013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和工程承发包合同虽在2014年1月1日以后签订,但施工招标文件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备案的项目,仍执行原规定。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日常备案管理与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正确执行。
五、各单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