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考核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舟招组办〔2013〕16号

招投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招管办:

    《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考核办法及标准》(试行)经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

 

 

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

考核办法及标准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预选承包商名录的监督管理,促使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包商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和工程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使用管理细则(试行)》(舟政办发〔2013〕8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条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的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舟山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做好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考核评价工作,负责总体协调、组织综合检查考评,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参与,具体分工如下:

    审招委负责收集、整理、汇总考评信息;

    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含代建、监理单位)负责对承包商的履约评价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行日常监管,将日常监管过程中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扣分反馈给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综合考评的依据;

    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审计局将单项合同送审结算核减率超过10%(含)的承包商(施工企业)名单及其承建项目的情况反馈给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察局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考核周期对承包商组织综合考评,考评分履约评价、日常监管和综合检查。《名录》征集使用周期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五条履约评价是指建设单位对与其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等企业就某项具体的工程进行的履约评价。

    履约评价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并经备案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建设单位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按《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考评标准表》(以下简称《考评标准表》,附件1)要求,对单个项目进行履约评价。建设单位应在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前15日和项目完工后填写《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承包商履约评价结果报告书》(下简称《报告书》,附件2),经监理单位盖章确认,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日常监管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承包商在招投标过程及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被行业主管部门处以限期整改、停工整改、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的,在综合考评中扣5、10、15、25分。

    第七条  综合检查是指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名录》内承包商及其所承担的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形式,一年不少于2次。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考评标准表》中的评价内容及有关规定的情形,扣除相应分值;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处理的,按处理决定进行相应扣分。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扣分和项目建设单位的履约评价扣分每季度汇总通报一次。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在考评周期末召开考评会议,汇总、统计一个考核周期内承包商的考核得分,对《名录》内企业进行一次综合考评。综合考评满分为100分,分“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75分—89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分数由履约评价扣分、日常监督扣分、综合检查扣分等汇总组成。

    年度内承接两个及以上项目的承包商,每个项目综合考评分在60分以上的,其综合考评分取其平均分;有一个及以上项目综合考评分在60分以下的,最低项目得分即为综合考评分。考核周期内未承揽项目的承包商,综合考评分为70分。

    承包商在日常中有违反《考评标准表》内“其他内容”情况的,在综合考评分中扣除。

    第十条  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评等级将不被评为“优秀”:

    (一)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工程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因承包商原因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约定工期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其它关键岗位人员到位率不足合同要求80%的;

    (四)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它情形。

    第十一条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评等级将被评为“不合格”:

    (一)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挂靠,违法分包及转包工程的;

    (二)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其它关键岗位人员到位率不足合同要求50%的;

   (四)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承包商综合考评的结果在舟山市招标投标网上公示,承包商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书面异议10个工作日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按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承包商综合考评成绩计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并作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择优录用的依据之一。对考评为“优秀”的承包商,在下一轮承包商名录征集中予以加分;对考评为“不合格”的承包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作出清退名录的处理,且不接受其下二个周期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预选承包商的内部考核机制,并对其考评结果负责。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考评标准表》和《报告书》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各县区使用承包商名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对承包商进行考核,考核扣分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考评标准表

        2.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履约评价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