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文件
建建发[2014]7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l 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改革精神
《办法》是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的修订与完善。修订后的《办法》,对规范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巩固建筑工程计价模式改革成果,强化国有投资工程的造价管理,预防和化解发承包计价纠纷,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办法》主要有五个方面的改革精神:
一是从法规层面明确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招标工程实行最高投标限价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将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明确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在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发承包双方通过工程量清单明确权利义务以及各自应承担的风险。
二是完善了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和竣工结算价的备案制度。两项备案有利于加强政府监管,对规范台同订立、督促台同履行,解决建设工程款拖欠等方面将超到积极的作用。通过备案还能够收集、整理、更新、积累行业数据,解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信息渠道不畅、采集数据难、数据碎片化等问题,有利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更好地为行业服务。
三是强化了施工合同管理,完善工程款支付措施,防止工程款拖欠。《办法》对合同价款的确定原则、计价方式、调整内容,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原则和要求,竣工结算的程序和内容及其支付和管理要求等都进行了明确。为防止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工程款,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提供了法规支撑。
四是建立了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制度。《办法》第一次引入了行业组织调解机制,将行业调解与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解相并列,这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工程造价纠纷通过调解或争议评审的解决机制的实质基本一致,有利于提高工程造价纠纷化解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五是鼓励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将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和建设施工各个阶段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纳入一个整体,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发展方向提出了指导性建议。
二、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实施以来,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施工合同备案以及结算纠纷调解等多个方面均开展了大量的实践探索。我省一些实践经验已被吸收至《办法》的条文中,将有利于《办法》的贯彻实施。为了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地应重点抓好四方面工作:
一是要领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精神实质,营造学习宣贯的氛围,切实把《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贯到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方主体。
二是要加强工程招标最高投标限价的实施工作,调整完善现行操作办法。深化建设工程“三价信息”报送(备案)和公开工作,重点做好竣工结算价信息收集和分析,强化国有投资工程全过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三是要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做好20l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贯彻,有序推进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完善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
四是要加强造价咨询市场动态监管,按照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调整、发布相应政策,引导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创造有利条件积极推行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办法》的宣传贯彻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