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报价规定》的通知
舟建委[2004]238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行业直管施工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委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范及讲价依据(2003版),我们对《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报价暂行规定》(舟建委[2003]214号)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及计价依据(2003版),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投标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报价及评标,应遵守本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投标报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第四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投标报价应采用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法是指项目单价采用全费用单价(规费、税金按规定程序另行计算)的一种计价方法。综合单价包括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风险费用。实行定额计价的,投标报价应采用工料单价法。工料单价法是指项目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组成,施工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风险费用等按规定程序另行计算的一种计价方法。
第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应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编制。
第六条  投标报价应按本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结合市场价格行情由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进行,同时应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成本价。工料机消耗量采用企业定额的,企业定额应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需调整企业定额的,每季度调整一次。
 第七条 投标报价包括竞争性费用、非竞争费用。非竞争性费用应按本规定,不得任意调整。
 第八条    竞争性费用中的下列费用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1)人工工资应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其工日单价按三类划分:一类工资单价24元,二类工资单价26元,三类工资单价30元。
   (2)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由投标人自行确定,如投标报价中的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低于省、市工程管理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的90%时,投标人必须作出解释和书面承诺,并经评标委员会审议通过,否则视作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无信息价可依据时,参照定额有关规定。
   (3)施工组织措施费可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计算,其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等不得低于弹性区间费率的下限。
  (4)招标人对工期提前有要求的,工期缩短的比率一般不得超过30%。缩短工期增加费以工期缩短的比例计算。缩短工期比例在30%以上的,应由评标委员会审定其措施方案及相应费用。
第九条    非竞争性费用包括:
 (1)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等,应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计算,规费费率内不包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费按工程造价2‰计取。
  (2)税金,包括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应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计算。
  (3)甲供、暂定材料及设备费用。
  (4)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非竞争性费用。
    第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施工机械、脚手架、钢管和模板等周转材料闲置或多余等理由进行让利。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判定参考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并由招标人结合招标工程和市场竞争情况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投标报价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废标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报价暂行规定》(舟建委[2003]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