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舟建委[2004]240号
各县(区)建设局,委属有关单位,市行业直管房地产企业、施工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今年1月30日,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为更好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根据我市实际,我们对此规范性文件作了补充和调整,形成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意见》,现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前期管理,严把招标文件备案关。
 1、规范市场准入行为。对于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不得自行推荐投标入围单位;原则上不得限制投标人数量,但考虑实际情况,当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人多于12家时,招标人可以以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不少于12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企业、项目经理等级分等内容。
  2、规范标底编制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标底编制和审核;建设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标底编制机构压低标底;标底编制出现错误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能影响评标公证时,招标人应将标底及其相关编制材料送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或由造价管理部门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审核标底,纠正其错误。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参考审定后的标底进行评标。
  3、完善工程担保制度。如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须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金额相同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4、推行工程承包风险管理制度。除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建设工程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采用合同包干方式结算外,其它工程均应考虑建设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一般情况下,主要建筑材料(以招标文件确定的为准)价格浮动超过±5%时,超过部分应当予以调整,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招标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及时改正。
 二、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过程管理,严肃查处串标、泄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1、严格评标专家评审制度。评标必须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评标活动。
   2、调整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标的设置,凡工程项目采用通用技术的施工招标,原则上不设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待确定中标人后由中标人编制。对于工程项目有特殊工艺要求或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施工招标,可以设置技术标,但在评标过程中只进行通过式审核,不再计入最后评标分值。
   3、建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设立建设工程招投标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上墙明示,对举报人反映串标、泄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定),并给予严格的保密。
 4、建立招投标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舟山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其它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舟山市工程建设不良记录在舟山市建设信息港和舟山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予以曝光,并严格在市场准入、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等方面予以处理。
   5、严格实行招投标情况报告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招标程序、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后续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认真审查工程施工合同,及时发现并严格制止双方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和其它协议,严肃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加强对保修金的管理。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保修金额不得超过施工合同价的3%,并分两次返还: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内返还一半;另一半保修金在以后三年内,逐年等额返还。
  3、强化工程结算管理。防止托欠工程款问题发生。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前,应完成竣工结算,并出具工程结算书和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付款凭证。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工程结算情况应抄送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并在舟山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