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建委〔2005〕105号
各县(区)建设局,市行业直管招标代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我委制定了《舟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六月十八日
舟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浙江省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舟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招办)对在本市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各县区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市承接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并向市建招办申领《招标代理机构记分手册》后,在核定的营业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活动。
严禁招标代理机构无证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格挂靠。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异地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必须事先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对工程项目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核实项目批文,手续和有关文件,并进行现场踏勘,在确认所代理的项目合法有效并符合招标条件的前提下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申请。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招标代理机构记分手册》。
第七条  所有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文件及补充招标文件及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及整套招投标资料。
第九条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市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一个月内应对招标代理质量进行回访,并将招标人填写的《招标代理质量评价表》密封收回,反馈给市建招办。
第十一条 市建招办对市管辖区域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量化考核管理,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量化考核管理。具体见《舟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服务质量考评实施细则》。
第三章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2、熟悉《招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必要的业务培训,有与代理项目近似的招标工作经历。
3、在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服务,并是代理机构的在职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代理机构服务。
第十三条  招标申请,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情况书面报告等主要环节的备案和开标、评标的组织工作应由专职人员办理。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由其所在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管理,市建招办对市管辖区域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量化考核,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招投标管理机构对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量化考核,具体见《舟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服务质量考评实施细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有违反《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按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十六条 自行招标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舟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服务质量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水平,保障工程招标“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及招标代理专职人员。
第三条  舟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招办)和各县区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进行考评。考评实行记分制。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记分周期为一年,记分周期从市建招办核发该《招标代理机构记分手册》之日开始。各代理机构的第一记分周期的初始总分为10分(如代理机构上年度在本市完成的招标代理项目不足10个,则其初始总分为8分)。
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以完成10个招标代理项目为基数,每超额完成10个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可在该周期内获得1分业绩加分。
一个计分周期结束后,所有代理机构的扣分值予以注销。一个计分周期内如无扣分记录,则在下一周期该企业的初始分值另增2分(最高为12分)。
如一个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的分值被扣完时,对在本市注册的代理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舟山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规定,按代理机构存在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其当年的资质年审结论不能定为合格,同时由市建招办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间代理机构应暂停承接新的招标代理业务。对不在本市注册的代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代理机构的招标申请。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时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程度,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罚外,给予5-10分的扣分:
1、明知所代理的项目不符合招标要求,通过伪造资料等手段骗取招标申请;
2、明知所委托的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3、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4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5、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6、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擅自将承接的工程招标业务转让给他人的;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时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程度,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进行处罚外,给予3-5分的扣分:
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工程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收费规定承接代理业务的;
3、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内容被责令改正的;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时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以及实际产生影响的程度给予1-3分的扣分:
1、标底预算编制粗糙(误差超过5%)或存在故意压低、抬高标底价格现象的;
2、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内容进行招标的;
3、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把关不严的;
4、招标代理过程操作不规范,造成招标、评标过程出现纠纷的;
5、同一工程项目在为招标单位提供服务时,其工作人员同时为投标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6、评标过程中出现招标代理人员干预或影响专家评标的现象;
7、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时,受到招标人、投标人、投标报名单位投诉举报,经核实确属代理单位工作不当引起的。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时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0.5-1分的扣分:
1、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备案资料出现严重错误。
2、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实施招标备案、《招标代理质量评价表》未及时返还的;
3、不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评标的;
4、招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及时向监督单位反映的;
5、中途停止招标又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
6、除特殊工程外,在招标项目尚未满足招标条件时代理实施招标的;
第九条  招标代理单位在同一项目中同时出现二种及以上符合扣分条件的行为时其扣分值应该累加。
代理单位由于主观故意原因导致扣分时,不受是否跨越记分周期影响,一律以招投标管理机构作出扣分决定的时间为准,在企业当时所在记分周期内进行全数扣分;代理单位由于非主观故意原因导致扣分时,如造成扣分行为到实施扣分已跨越企业记分周期,则以应扣分总数的一半在后一扣分周期内扣分。
代理单位在完成代理业务后应按代理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全额收取代理费,如代理单位半年内(以招标文件备案时间为准)既不能提供已全额收取代理费的有效凭证,又未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催讨欠款则视为故意违反上述第六条第2点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扣分。
第十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记分周期为一年,每个从业人员的初始总分为5分。记分周期从市建招办核发该专职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记分手册》之日开始。
代理专职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每完成10个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并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可在该周期内获得0.5分的业绩加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代理参加人员二种,凡招标代理机构被扣分的,应同时给予实施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造成扣分的过失责任人以扣分,其中项目负责人的扣分值为企业所扣分值的0.5-1倍,过失责任人的扣分值为企业所扣分值的0.5-1倍。当因项目负责人过失导致企业扣分的,则项目负责人的扣分值为企业所扣分值的0.7-1.5倍。
第十二条  当从业人员的分数扣为零分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舟山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制度》规定,按从业人员存在不良行为进行公示,对于注册造价师和有资格的概预算人员,同时通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由造价管理部门依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代理机构应负责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后才能安排其继续上岗。
第十三条  每一代理专职人员的记分周期结束后,其上一周期的扣分值自动注销,如一个记分周期内无扣分记录,则其下一记分周期的初始分为6分。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招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