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补充规定》的通知
 

舟建委[2005]147

各县(区)建设局,市行业直管施工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委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降低招投标各方交易成本,确保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现对《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规定》(舟建委[2004]238号)作出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00五年八月十一日

 

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补充规定

 

    第一条  投标报价采用工料单价法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汇总表。

工程量汇总表应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其中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的工程量由投标人自行计算。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的工程项目,中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备案确认后一个月内完成工程量的核对。经双方核对确认后,如因工程量变化累计造成中标价变化超过1%(不含1%)的,招标人应对中标价进行调整,同时将调整结果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按调整后的中标价签订施工合同。双方逾期未调整也未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延期备案的,视作对工程量无异议。中标价不予调整。

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其中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的工程量除外)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单价及各项费用按投标文件同口径结算,结算时如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计算、汇总、前后不一致等错误而导致无法确定其投标单价和费用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计价。

第二条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投标人对以上四种组织措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弹性区间费率的下限。

第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夜间施工增加费、缩短工期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等施工组织措施费及企业管理费一般不低于弹性区间费率的下限,如投标人以低于弹性区间费率的下限进行报价,应提供书面解释和承诺,以备评标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  本补充规定如与《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