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分细则(试行)》的通知
舟建委[2005]234号
各县(区)建设局,全市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串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等行为,并将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列为不良行为上网公示。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公开招标项目,其施工招标投标评分,应按照本细则执行。公开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施工招标项目,其招标投标评分,可以参照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几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以下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2、 投标人理性报价;
3、 合理低价。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招标方式。
招标工程可以设置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第五条 凡工程项目采用通用技术的施工招标,原则上不设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待确定中标人后由中标人编制。工程项目有特殊工艺要求或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施工招标,可以设技术标,但在评标过程中进行通过式审核,不计入评标评分值。
第六条 施工招标评标不设标函、项目管理班子配备等分值,但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标函质量进行通过式评审。
第七条 中标候选人由评标委员会依据各有效投标人的总得分由高到低确定。
第八条 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按以下步骤评审和确定:
(一)确定无效投标报价(无效投标人)
在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基础上,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报价(无效投标人):
1、设有标底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标底值的;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该企业清标价(清标规则由投标监管机构另行确定)1.5%的;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或低于投标平均价6%(含6%)的。
本项所称的投标平均价是指去掉上述1、2项无效投标报价后的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被确定为无效投标报价的,评标委员会不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二)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有效投标人)
去除无效投标报价后,剩余为有效投标报价(有效投标人)。
(三)确定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
1、确定有效投标报价基准价C:
(1)在所以有效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3家(小数点四舍五入)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随机有效投标报价A;
(2)由投标人随机抽取合理浮动率B:
B值在100%、99.8%、99.6%……97%中随机抽取。
(3)随机有效投标报价A乘以合理浮动率B即为评标基准价C:C=A+B。
2、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C进行比较,按以下公式求出百分比K值(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K=(投标报价—C)/C*100%
3、依据K值确定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
当K值等于零时,得满分;
当K值大于零时,K值每增1%,在总分上扣3分;
当K值小于零时,K值每减1%,在总分上扣2分。
第九条 本细则颁布前我市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