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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政办发〔2015〕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保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质量,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使用管理细则》(舟政办发〔2013〕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选取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立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制度。舟山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征集、使用管理和考核。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代理机构的日常考评和管理。
第五条《名录》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择优录取。
《名录》的申请与录取
第六条 申请加入《名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二)在舟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相应办公设备,管理人员相对固定,有满足项目开展的常驻人员;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入选《名录》
(一)首次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首次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内被记严重不良行为或一般不良行为3次及以上的;
(三)《名录》内企业上一轮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或被取消《名录》资格的;
(四)申请工作中存在隐瞒真相、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八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舟山市招标投标网或有关媒体上发布征集公告;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录入《名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审定名单在舟山市招标投标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舟山市招标投标网上发布启用《名录》公告。
《名录》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其招标代理机构(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等)应在《名录》中选择产生。(代理机构选择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
第十条 一个项目一般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特殊项目确需分阶段选择的,不得将工程施工和相应监理分开选择,不得将同一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等代理内容委托给不同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应同招标代理机构在《名录》内登记公布的相一致。
第十一条 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名录》实施动态管理和考核,考核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情况和综合监管部门的考核组成。每三个月通报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扣分情况,一个考核周期(《名录》使用周期)结束时通报整个周期的考核结果。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累计扣分在5分以内的,考核为优秀;扣分在6—19分的,考核为良好;扣分20—39分的,考核为合格;扣分在40分(含)以上的,考核为不合格。考核结果运用到《名录》的申请、代理机构的选取等活动。
第十二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招标代理机构累计扣分达到30分的,暂停考核周期内《名录》资格3个月;累计扣分达到40分的,暂停考核周期内《名录》资格。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取消《名录》资格:
(一) 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
(四)对有关部门的招投标案件调查拒不配合,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五)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违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和暂停、取消《名录》资格有异议的,可在通报发出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书面异议后,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核实,并按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处理。
附 则
第十五条 《名录》每年征集一次。申请加入《名录》的具体条件、评分细则、使用方法及考核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经市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审批服务与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各县(区)、各功能区遵照执行本办法。原《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名录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舟政办发〔2013〕70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