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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规范用章规定的通知
舟建价[2006]0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及浙江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换发后有关问题的说明》(造人管办函[2006]3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及个人规范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章、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章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中国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从业专用章由本人保管和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从)业。
    2、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含概算、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结算等)必须盖上单位公章及造价师或造价员执(从)业专用章,且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同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须加盖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专用章。
    3、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分专业,其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均为有效;造价员分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四个专业,其只能出具对应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如出具非对应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为无效,建筑市场不予认可。
    4、招标代理机构及自行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各级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以上规定,严格把关,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舟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舟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二OO六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