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文件
关于印发《舟山市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建委[2006]235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市开展工程业务活动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我委制定了《舟山市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舟山市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外施工、监理企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施工、监理企业,是指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进本市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市外施工、监理企业)。
    第三条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舟山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市外施工、监理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业务活动的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填写《市外施工(建设监理)企业进舟备案手册》(以下简称备案手册),并与舟山市城建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书。
    第五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的备案管理包括企业备案和项目登记两部分,企业备案经舟山市城建委职能管理处室签章后生效,项目登记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生效。空白《备案手册》可以通过舟山建设信息港〔www.zscj.gov.cn〕表格下载栏目获得。
    第六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工程业务或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将《备案手册》提供给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查阅。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业务发包给已经备案(年审合格)的市外施工、监理企业。
    第二章  企业备案
    第七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办理企业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备案手册》一式二份;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与复印件;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与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四)注册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市场行为与质量安全行为的证明文件;
    (五)企业近三年在本市承建工程的施工情况一览表;
    (六)企业近三年信用档案(包括不良行为记录);
    (七)在本市设立分支管理机构的,应提供相关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有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并提供在本市固定办公场所的有效证件与复印件以及本市税务管理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原件与复印件;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日起15日内到舟山市城建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三章  项目登记
    第九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应在接到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非招投标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第十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办理项目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企业进舟《备案手册》一式二份;
    (三)、企业对登记工程的项目管理班子任职文件(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如为中标项目,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应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四)、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执业岗位证书、职称证书、工作手册和企业为其办理与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证件原件与复印件;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五)、招标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非招标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程所在地税务管理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进舟项目管理人员和主要施工操作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年龄、职务、职称、技能等级等);
    (八)、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或银行保函原件及复印件;
    (九)、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即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准许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在舟从事施工、工程监理活动,应自觉接受当地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管,建设工地现场必须备有《备案手册》复印件,工程开工后应及时向项目登记机关填报施工进度报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备案实行年审(检)制。每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在舟山市开展建设工程业务活动的市外施工、监理企业必须到舟山市城建委办理年度审查手续,逾期不予审查。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备案手册》一式二份;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与复印件;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与复印件以及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原件与复印件;
    (四)注册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本年度市场行为与质量安全行为的证明文件;
    (五)企业本年度信用档案(包括不良行为记录);
    (六)在本市设立分支管理机构的,应提供相关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有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并提供在本市固定办公场所的有效证件与复印件以及本市税务管理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原件与复印件;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市外施工、监理企业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年审为不合格:
    (一)备案资料弄虚作假;
    (二)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
    (三) 被列入严重不良行为或一般不良行为3次以上;
    (四)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五)登记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到位或擅自变更;
    (六)非法“挂靠”、转包等扰乱建筑市场;
    (七)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八)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九)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十)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市外施工、监理企业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和行为的,应及时在其企业备案、项目登记及项目经理手册登记等文件中予以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原《舟山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舟建委〔2003〕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