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厅浙建法〔2003〕13号文印发的《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2、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季报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